北京: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許可不得設立地方金融組織

(原標題:嚴管!任何單位個人未經許可不得設立地方金融組織、從事相關金融活動

今天上午,《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爲促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二審稿提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不得設立地方金融組織,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此外,對創新型金融產品進行包容審慎監管,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提供安全可控的小範圍測試環境

爲進一步明確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和交易場所的監管,提高准入門檻,嚴格經營範圍,二審稿規定,在本市設立地方金融組織,從事相關金融活動應當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取得行政許可。地方金融組織不得超越經營範圍從事金融活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出借、出租金融活動的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審批文件。發現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業務活動已經形成重大金融風險或者存在嚴重違法情形的,可以對經營活動場所設施財物予以查封、扣押。

爲給予金融創新必要發展空間,二審稿提出,根據業務特點和風險情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對地方金融組織業務創新實施包容審慎監督管理,可以爲創新型金融產品、服務、業務模式提供安全、可控的小範圍內部測試環境。

“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爲,地方金融監管應當建立分級分類動態監管機制區分檢查力度措施。”市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成燕紅介紹,對於已經檢查過的、檢查合規金融機構可以適當調整檢查頻率和檢查內容覆蓋面,對於問題多發或者有預警苗頭的金融機構應加強監管力度,區分主體優劣,逐步淨化金融市場環境。據此,二審稿規定,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地方金融組織的經營範圍、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內控機制和風險狀況等,對地方金融組織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督管理,並根據分級分類情況確定監督檢查的頻次、範圍和需要採取的監管措施。

此外,政府部門在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的同時,應當加強對地方金融組織的行業指導,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和行業風險預警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