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房地合一稅2.0 營利事業、個人2年內賣屋課45%重稅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政院11日院會討論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精進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全力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落實居住正義。根據財政部提報的草案,將透過延長短期持有定義抑制買賣炒作,現行持有1年內課45%重稅,延長爲「持有2年內」;持有1年以上、未逾2年課35%%稅率,則調整爲「2年以上、未逾5年」要課35%稅率。政院並強調,這次修法,政府是「打炒房」,不是「打房」。

▲▼政府打炒房,修法推出房地合一稅2.0,持有2年內就賣房,將課45%重稅。(示意圖/記者張菱育攝)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我國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解決房屋土地交易分別課徵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之缺失,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及因應近期外界反映不動產交易市場有不當炒作問題,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爲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修正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爲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爲35%。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修正爲持有2年以內之稅率爲45%,超過2年之稅爲35%。

▼所得稅法修正法案。(圖/翻攝行政院簡報 ,下同)

爲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爲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爲3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爲20%。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並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爲20%。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爲45%;超過2年之稅率爲35%。

爲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間差異,以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移轉現值方式規避所得稅負,財政部修正土地漲價數額減除規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爲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另外,爲使稽徵機關對於個人未提示證明文件之費用推計基礎較符實情,將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爲3%,並增訂上限金額新臺幣30萬元;倘實際支付費用超過該金額者,仍得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覈實認定。至於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覈定,倘成本或費用無查得資料者,參照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規定辦理

爲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炒作不動產規避稅負,明定下列兩者皆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第一是「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二則是交易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系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財政部表示,本次房地合一稅制改革,延長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及視爲房地交易納入適用等,有助遏止短期投機炒作,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發展。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儘速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