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賣屋 免課房地合一重稅
行政院拍板房地合一稅2.0修正草案、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持有兩年內賣屋將適用45%所得稅率、兩年到五年內爲35%。但財政部表示,若爲六種非自願賣屋情況如欠稅與欠債遭強制執行、負擔重大傷病醫藥費等,持有10年內一律適用20%稅率、免課重稅。
我國房地合一稅制自2016年上路,爲區隔新舊制差異、財政部明訂適用範圍,若不動產爲2016年1月1日以後自行取得,或2014年以後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且持有兩年內房地,轉賣時將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房屋與土地交易所得都要列入課稅範圍。
自2020年以來,我國爲抑制短期投機炒房行爲,央行兩度加強選擇性信用管制力道、調降貸款成數,內政部則嚴查非法紅單交易,財政部也推出房地合一稅2.0修正草案,擴大短期持有房屋定義、持有五年內轉賣房屋都要課重稅。
不過,法理不外乎人情,財政部考慮到部分例外情況,房地合一稅2.0仍維持2017年函釋,若個人賣屋涉及六種非自願情況,10年內賣屋皆可一律適用20%房地合一稅率、免課重稅。
依照函釋,個人或配偶購買房屋、土地辦理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但受到非自願離職、資遣不得不搬家;另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自家房屋遭他人越界建築、被迫出售房地,皆爲非自願情況。
而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欠稅,導致房地依法遭強制執行;還有個人、配偶、父母、子女等親屬罹患重大疾病,必須負擔龐大醫藥費而轉賣房屋,也屬於非自願範圍。
此外,若受到家暴,依法取得保護令,爲躲避施暴者而賣屋、搬家;還有共有房屋未經同意被轉賣,同樣可適用非自願者優惠稅率20%。
只要屬於非自願情況,持有五年內免課重稅、適用20%房地合一稅率,但五年到10年仍爲20%稅率、10年以上爲15%、自住房屋超過400萬元部分適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