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2.0子法出爐 法人非自願售屋 4情況免課重稅
財政部積極研擬房地合一2.0子法規,初步構想出爐,官員指出,營利事業非自願售屋排除條款涵蓋因應銀行法處置不動產、欠債遭強制執行、共同持有未經同意遭變賣、越界建築等四種情況,可免課30%以上重課。另法人非自願急售若有虧損,可比照營所稅,在1+10年內抵減房地合一所得稅,比個人更優惠。
現行房地合一稅1.0非自願售屋僅限個人,包括受家暴或人身安全威脅而搬家賣屋、非自願離職或調職、無力還債或補稅遭強制執行、負擔重大傷病醫藥費、房屋遭鄰居越界建築、共同持有房屋未經同意遭變賣等六種情況,持有十年內一律適用20%所得稅率,十年以上則爲15%。
但房地合一稅2.0短期課重稅將納入境內法人,最高適用45%所得稅率。考量境內法人也可能需要非自願賣屋,因此財政部在子法規將增列四種法人非自願售屋情況,不論持有年度,一律適用20%所得稅率。
法人非自願售屋情況包括營利事業欠稅欠債遭強制執行、房屋遭越界建築、共同持有房屋未經同意遭變賣,還有因應銀行法第76條規定,銀行依抵押權或質權取得不動產要在四年內處分、避免影響資產流動性。
官員認爲,非自願售屋多爲急售,像是強制執行、銀行在時限內要變現不動產等,但實務上因需錢孔急、在短期內脫手不動產,多半要降價求售,甚至有賠本賣屋情況。
不過,官員也表示,賠本賣屋仍可享有減稅額度,依照房地合一稅1.0規定,個人賠本售屋,其房地交易損失可在當年度與後續三年度抵減房地合一稅,等於虧損額度可在1+3年內適用減稅。
另按照房地合一2.0規定,營利事業賠本出清房屋,可比照營所稅虧損扣除規定,除抵減當年度房地合一所得外,未抵減完額度可在後面十年內繼續抵減,等於是1+10年內皆適用房地交易虧損扣除,比個人更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