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深圳二手房買賣違約金最高紀錄被提升至730萬元
(原標題:終審!深圳二手房買賣違約金最高紀錄被提升至730萬元)
歷時3年,刷新深圳二手房違約金紀錄的別墅交易事件,終於告一段落了。
近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已對該案做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該民事判決書中載明,本判決爲終審判決。詳見《首例!730萬元天價二手房違約金驚現深圳刷新歷史紀錄》。糾紛起於第三方代收交易款730萬元,是該報道中一幢別墅交易的違約金,同時也可以是深圳不錯的地段一套宜居兩居或三居的總房價。
據《每日經濟新聞》此前報道,該涉事物業位於國家5A級旅遊景點觀瀾湖內,深圳與東莞交界處。本案中別墅所在樓盤爲觀瀾湖高爾夫大宅。此前記者實地探訪發現,別墅園區內,多處別墅已被圍擋起來,業主還在裝修中。但同時也有不少別墅仍是毛坯狀態,無人居住,雜草叢生。
一處價格和品相在深圳並非頂尖的物業,爲何會誕生天價違約金?糾紛起於交易過程中約定的第三方代收房屋交易款。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茂榮告訴記者,2018年1月15日,經中原地產(深圳)有限公司居間介紹,買賣雙方簽署《二手房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及《補充協議》,成交價7300萬元,賣家紅本在手,買家一次性付款。
買賣雙方並約定自合同簽訂起3日內,買方交付定金365萬元,2018年2月13日之前交付3435萬元。隨後,買方於2018年2月13日支付了200萬元,次日支付了1400萬元,累計支付1965萬元。
“其後買方以賣家未能及時開具收據,且委託他人代收款恐被挪用引發相關刑事責任,存在安全隱患爲由停止後續款項的支付。後來,賣方用包括髮函、微信等形式向乙方几次督促付款,均未收到後續款項。”
2018年3月,賣方通知買方解除合同,隨後,賣方在解除合同後將房屋出售給了第三方。
歷時3年的“天價”糾紛案
2018年4月27日,買方向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賣方履行合同,並支付違約金1460萬元(交易款項的20%),隨後買方又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退房款1965萬元,支付違約金1460萬元,居間費32萬元。買方的起訴理由是甲方構成了一房二賣,併購成了違約。
該案件的另一代理律師信榮(瀋陽)房地產律師團隊首席律師宋曉鋒告訴記者,在接到訴狀後,賣方就提起了反訴,要求買方向賣方支付違約金1460萬元,理由是乙方構成了根本違約,未按照合同在約定日期內支付購房款項。
2019年6月,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賣家返還買家購房款1965萬元,買家支付賣家違約金730萬元,分別駁回買方賣方其他訴訟與反訴請求。
法院認爲涉案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買方爲違約方,賣方爲守約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並賠償損失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方反訴要求原告方支付賠償金有合同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後當事人不服,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買家又主張賣家委託他人收款系出於避稅目的,賣家未能出具收款收據,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款項系行使不安抗辯權,賣家一房兩賣構成違約,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爲,如果賣家因委託他人收款偷稅漏稅應由稅務機關依法追繳,並不影響買賣合同效力。買家並未舉證付款後曾要求賣家出具收款收據而被拒絕,而且收款賬戶系賣家在協議中明確指定的賬戶,即使賣家未出具收據也不會導致資金風險,即使代收款收款後未將房款轉付賣家,也與買家無關。
買家未能如約付款構成違約,賣家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賣家將房產另售他人不構成違約。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一審法院根據合同情況及買家過錯程度,以成交價10%的標準酌定買家應付賣家違約金730萬元,處理適當,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由於本判決爲終審判決,至此,深圳二手房買賣違約金最高紀錄正式被提升至7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