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酒駕 撞死人最高判刑7年
立法院院會8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未來酒駕刑責將提高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酒駕致死者則可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修正條文也被稱爲「賴文莉條款」。
日前新北市女消防員賴文莉執勤時遭酒駕者撞成重傷截肢,酒駕者獲得交保,引發外界認爲應該修法提高酒駕刑責。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張顯耀等人提出多個修法版本。
謝國樑在提案中指出,酒後駕車肇事率居高不下,嚴重危害民衆的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導致許多無辜受害者重傷或死亡,近年雖然提高酒駕罰金,但效果不彰,因此他提案修法提高酒駕相關罰責。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將刑法第185條之3,有關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物品,以致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規定從原本可判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爲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立法院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酒駕致人於死、致重傷者,原本沒有規定特別的罰責,修正條文也增加酒駕致人於死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檢察司長宋國業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時指出,酒駕肇事者初犯可能會給予緩起訴處分;再犯者,檢察官將予以起訴;三犯以上,檢察官將求處較高刑度。若法官對酒駕肇事判得太輕,檢方將依職權提起上訴。
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在修正條文三讀通過後表示,相關罰責的提案,在女消防員發生車禍前就有多項提案,且有關酒駕在國外的罰責都比臺灣重許多,這次修法大幅提高酒駕罰責,希望能夠遏阻民衆酒駕行爲。
※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