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少爺酒駕撞死人 二審仍判刑6年
「葉少爺」葉冠亨酒駕撞死人案,高雄高分院19日上午宣判,以公共危險罪判處葉冠亨6年徒刑,同案被告王嘉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
葉冠亨於去(101)年4月25日,酒後駕車載友人在高雄市中華路超速撞到垃圾車,再撞擊晨起運動的婦人李幸容,造成李婦當場死亡,同車友人陳岡逸也傷重不治,李婦丈夫疑因傷心猝死,留下8歲孤女。
全案由高雄市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於去年5月偵結,葉冠亨和垃圾車司機王嘉祥分別被依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公共危險罪、業務過失致死罪等起訴,對葉冠亨求刑8年。
高雄地方法院去年11月宣判,以公共危險罪判處葉冠亨有期徒刑6年,同案被告王嘉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徒刑2年。葉冠亨認爲判決太重,提出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時,檢察官以被狗頭鍘斬下都能保留完整頭顱,相較於死者李幸容卻慘遭削頭,再加上重新勘驗車速,精算出葉男當時最高恐達215公里,要求法官重判8年,陳岡逸父親也要求重判。全案在7月5日辯論終結,今天上午10時宣判,法官駁回上訴,誰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