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害3命 犯後態度不佳「葉少爺」葉冠亨判6年定讞
「葉少爺」葉冠亨酒駕撞死人案,最高法院27日維持前審認定,以公共危險罪判他6年徒刑,全案確定。
葉冠亨於2012年4月25日凌晨酒後駕駛賓士車,在高雄市中華三路、光復一街口超速撞到垃圾車,再撞死清晨運動的證券公司副理李幸蓉(47歲),同車友人陳岡逸也傷重不治,李的丈夫許明義(49歲)疑因太過悲傷,不幸在家中猝死,留下當時就讀小二的獨生女。
全案去年5月偵結,檢方將葉冠亨和垃圾車司機王嘉祥分別被依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公共危險罪、業務過失致死罪等起訴。高雄地院去年11月判處葉有期徒刑6年、王嘉祥判刑2年;二審法官維持一審認定。
上訴最高法院後,法官認爲葉冠亨雖坦承犯行,但卻造成兩名死者家庭因此破碎,加上葉犯後態度不佳,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二審認定,全案定讞。同案被告王嘉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