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撞死人一審輕判 二審「沒自首、沒和解」改重判4年2月
▲涂姓男子酒駕撞死人,二審法官發覺並非自首,重判4年2月。(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南投縣34歲涂姓男子去年酒駕撞死蘇姓男子,南投地院以塗某自首爲由判處3年2月,檢方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審理髮現,塗某不但不是自首,僅是自白,而且沒有取得被害家屬諒解,也沒有達成賠償和解,加上又有酒駕前科,因此改判4年2月,仍可上訴。
塗某以販雞爲業,離婚,育有一子,2012年與2013年5月有酒駕判刑記錄,第2次判刑5月,同年11月易科罰金15萬元執行完畢,去年10月5日晚上10點多,他和朋友喝啤酒及吃完燒酒雞後,開車返家途中,在名間鄉逆向超速疾駛,撞上騎機車的23歲蘇姓製茶師,蘇某經送醫搶救,在翌日凌晨2點10分因創傷性休克不治,塗某酒測濃度達0.57毫克。
南投地院審理時,塗某坦承犯行,雖然有酒駕記錄,且是執行完畢後的5年內再犯,依累犯加重其刑,但塗某當時是向員警自首,符合減刑要件,於是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一審判刑3年2月。
南投地檢署不服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傳喚當時在現場的承辦謝姓員警,謝員作證表示,抵達現場時,塗某站在車外,意識顯得模糊,被害人彈飛到草叢,機車留在車道上,謝員詢問塗某是否肇事,塗某這才承認是他,因此認定塗某非自首,僅屬自白。
此外,蘇某年僅23歲,本有大好人生,如今雙親卻得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塗某不但沒有和家屬達成賠償和解,也沒有取得家屬諒解,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徒刑4年2月,比一審加重1年,塗某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