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審酒駕致死案 無照男判刑7年2月

22歲男子李佳修去年酒駕競速狂飆追撞前車,致24歲王姓駕駛傷重不治,李還對處理員警咆哮作勢奪槍,大腿遭開2槍制伏。(本報資料照片)

23歲男子李佳修,去年酒後無照駕駛、競速狂飆撞死24歲王姓單親父親,臺北地方法院由國民法官參審後,認爲李不符合自首要件,且犯罪行爲惡性重大,犯罪所生危害至巨,28日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7年2月,可上訴。被害人王男家屬對判決表示接受,初步決定不提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去年11月13日晚間11時到隔天凌晨,先後在夜店與酒店喝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85毫克,喝得爛醉的李男無照駕駛,行經行政院前的忠孝東路地下道時,追撞前車駕駛王男致死,員警到場李男竟拉扯員警,嗆員警「不敢開槍」,員警朝李男大腿連開2槍制伏。

本案起訴後,成爲北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件,3名職業法官及6名國民法官組合議庭審理後,認定李男確有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的犯行,他雖主張符合自首,但依員警證述內容及員警密錄器影片暨勘驗筆錄記載,認定員警在案發第一時間已懷疑他酒後駕車致人於死,他後來才坦承犯行,與自首要件不符。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李男基於玩樂因素而酒後駕車,又以時速近100公里的高速,恣意馳騁在北市市區道路撞及王的汽車,且未在第一時間救助王男,致寶貴生命遭剝奪,對死者家屬及全體社會形成永難彌平的憾事,犯罪手段惡性重大;考量他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或得到宥恕,且檢察官具體求刑7年6月至9年,最後判決量處7年2月徒刑。

宣判後的記者會,有國民法官表示,司法不是隻有單純懲罰,否則就是報復性司法,如因此被人叫恐龍,完全可以接受。

另死者王男生前獨力撫養1名幼女;幼女日前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臺北地檢署決定補償幼女精神慰撫金、遺屬補償金共73萬多元,成爲國民法官案件犯罪被害人補償首例,北檢將依法向加害人李佳修提告如數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