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死案國民法官判緩刑! 被告自首並賠償1500萬換緩刑
2023年8月2日深夜,張姓男子酒後開車載太太返家途中,與蔡姓男子駕駛的自小客發生撞擊,兩車都掉到田裡。(讀者提供∕呂妍庭嘉義傳真)
去年8月2日深夜,張姓男子酒後開車載太太返家途中,與蔡姓男子駕駛的自小客發生撞擊,蔡男當場傷重不治,這起酒駕致死案由國民法官審理,今(8日)判決出爐,張男因符合自首條件,加上給付和解金高達1500萬元,取得被害人家屬原諒,甚至爲張男求刑,國民法官法庭評議後,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張男有期徒2刑年,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80萬元。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2023年8月2日7點左右,在嘉義縣太保市一家燒烤快炒店內飲用酒類,同日9點左右駕租賃小客車返家停留10分鐘後,又載太太呂女前往東石鄉老家和醫院,當晚10點5分許,張男駕車行經東石鄉龍港村縣道166線5公里200公尺處時,車頭不慎與蔡姓死者自小客右側車身碰撞,兩車都掉落路旁田地,翌日(3日)凌晨零時1分許,警方測得張男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2毫克。
經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所組成合議庭審理後,今下午案件宣判,張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依據判決所示條件支付損害賠償,在判決確定4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0萬元,並向指定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8場次法治教育課程,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嘉義地方法院說明判決理由,認爲被告坦承犯行,並在審理時提出相關證據佐證,經國民法官法庭經評議後,認爲被告應符合自首要件,應予減輕其刑。另被告當時雖嚴重超速,且明知不可酒後駕駛卻仍有過度自信駕駛情形,造成被害人死亡,然考量被害人亦有未系安全帶等過失,肇事原因並非全歸責於被告。
法庭又審酌被告犯罪後態度懇切,與家屬達成和解、取得原諒,且和解金額高達新臺幣1500萬元,堪爲目前司法實務上甚高之金額,數位被害人家屬到庭陳述意見,均爲被告求情,均表示希望國民法官法庭給予被告緩刑機會,所以給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