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男子非法行醫 用皮錘、鞋底拍打患者致其身亡
被告人楊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22196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陝西省西安市藍田縣,住陝西省神木市**路**巷。2020年2月4日因涉嫌非法行醫罪到定邊縣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定邊縣公安局監視居住,同年2月9日被定邊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7日被定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經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邊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定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非法行醫罪,於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屬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2020年8月19日報送榆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榆林市人民檢察院於同年9月25日將本案移送本院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楊某甲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在定邊縣**村趙某甲家中爲被害人趙某乙(癱瘓在牀)治病。被告人楊某甲採用皮錘、鞋底拍打被害人趙某乙的身體進行醫治,致使被害人趙某乙背部、胳膊、腿等部位嚴重淤青、紅腫,且呼吸困難,後在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案發後,被告人楊某甲潛逃。經****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害人趙某乙全身廣泛軟組織損傷,四肢挫傷出血,全身微循環障礙,組織代謝紊亂,符合創傷性休克而死亡。
2.戶籍信息、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扣押清單、發還清單、居民死亡醫學證明、解剖屍體通知書、屍體申領書、住院病歷、微信支付賬單明細、銀行卡交易明細、手機通話記錄、到案經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書證;
3.證人趙某甲、王某某、屈某某、趙某丙、石某某、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邊某某、楊某戊的證言;
4.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6.鑑定意見;
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楊某甲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醫治他人,致人死亡,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甲有期徒刑七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定邊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官:田衛俠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