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多名00後少女賣淫 最高10000元一次

(原標題:江蘇多名00後少女賣淫 最高10000元一次)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公訴機關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炯,無業。被告人徐炯因犯聚衆鬥毆罪於2010年10月19日被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24日刑滿釋放。被告人徐炯因涉嫌犯聚衆鬥毆罪,於2018年3月24日歸案,次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江陰市看守所。

辯護人孔原,江蘇英特東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倪宇帆,無業。被告人倪宇帆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3月28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江陰市看守所。

辯護人云線,沈藝,江蘇振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以澄檢未刑訴〔2018〕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炯犯組織賣淫罪、聚衆鬥毆罪,被告人倪宇帆犯組織賣淫罪、強姦罪,本院受理後,經審查於2018年12月21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春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炯及其辯護人孔原,被告人倪宇帆及其辯護人云線、沈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組織賣淫

被告人徐炯於2018年2月,經與被告人倪宇帆經事先合謀,約定分成後,組織賣淫女吳某(2005年3月20日生)、黃某某(2003年6月9日生)、朱某某(2004年1月7日生)、王某某(2003年10月1日生)、瞿某(2003年11月17日生)等人以單人次400餘元至10000元不等的價格在江陰、張家港、常熟等地賣淫。爲更好地控制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被告人徐炯又先後招攬了趙某乙、錢某甲、高某(均另案處理)加入團夥,形成了以被告人徐炯爲首,被告人倪宇帆爲重要成員的犯罪集團。被告人徐炯對該團伙總負責,同時負責趙某乙、錢某甲及賣淫女吳某、黃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食宿和日常開支,並安排趙某乙、錢某甲等人在賓館看管賣淫女,指使賣淫女服用避孕藥、清洗陰部以此增加賣淫次數;安排被告人倪宇帆、高某等人負責接單聯繫嫖客,被告人倪宇帆負責賣淫女瞿某的食宿和日常開支;每次由被告人倪宇帆、高某等人聯繫好嫖客之後,被告人徐炯親自或者安排他人將賣淫女送往交易地點進行賣淫,所得賣淫款項由被告人徐炯、倪宇帆按比例進行分配。期間,被告人徐炯因賣淫女吳某不服從管理逃跑而將其抓回酒店房間內,採用打耳光的方式對吳某進行毆打。該犯罪團伙招募、引誘、控制未成年賣淫女5人,組織賣淫40餘人次,經查證屬實21次,非法所得4萬餘元。

二、聚衆鬥毆

被告人徐炯於2018年3月19日晚20時許,因瑣事與盛某甲(另案處理)發生口角,雙方爲爭強鬥狠相約在江陰市周莊南花苑小區附近鬥毆。被告人徐炯於當晚21時許,糾集陳某甲、趙某乙、錢某甲、高某(均已另案處理)並準備弓弩棒球棍、武士刀等工具,盛某甲糾集趙某丙、盛某乙(均已另案處理)等人並準備菜刀、扳手等工具,雙方在江陰市周莊鎮周南花苑五村東200米左右處南側花壇邊,採用弓弩空放、菜刀砍、棒球棍打等方式進行互毆,致一人輕傷二級、一人輕微傷。

三、強姦

被告人倪宇帆於2018年1月23日凌晨,夥同王某戊(另案處理)經事先預謀,由被告人倪宇帆將被害人瞿某(女,2003年11月17日生)灌醉並帶至張家港市楊舍鎮長安中路281號木子精品酒店409房間內,王某戊趁被害人瞿某醉酒之際採用強脫褲子等手段與其發生性關係

檢察機關就上述事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徐炯、倪宇帆的行爲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聚衆鬥毆罪追究被告人徐炯的刑事責任,以組織賣淫罪、強姦罪追究被告人倪宇帆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徐炯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倪宇帆是組織賣淫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被告人徐炯有立功情節,被告人倪宇帆在強姦罪中系從犯,提請本院依法分別判處。

被告人徐炯當庭提出如下辯解意見:對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在現場看到對方的人是認識的就叫停了,人員受傷是在叫停以後發生,主觀上不想鬥毆,只是想嚇唬對方。

被告人倪宇帆當庭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均無實質性異議,當庭自願認罪,希望法院減輕處罰。

被告人徐炯的辯護人孔原當庭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對定性無異議;被告人徐炯聚衆鬥毆中有嘗試終結犯罪的行爲,曾經主動要求停手;有立功情節;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徐炯從寬處罰。

被告人倪宇帆的辯護人云線、沈藝當庭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對定性無異議;被告人倪宇帆在聚衆鬥毆中作爲證人被傳喚至派出所後如實供述了幫助接送賣淫女的犯罪事實,隔了一天後主動到派出所如實供述了組織賣淫的犯罪事實,歸案情形應當認定爲自首;在被告人倪宇帆加入該組織前,被告人徐炯已經形成了組織賣淫犯罪集團,整個運作過程由他人掌控,被告人倪宇帆的作用次要,應該認定爲從犯;在強姦案件中,被害人並非被告人倪宇帆灌醉,主觀惡性較輕、當庭自願認罪,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倪宇帆從寬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組織賣淫

被告人徐炯與陳某(後退出)等人組織賣淫,通過陳某認識了被告人倪宇帆、高某等人。2018年2月,經與被告人倪宇帆合謀,組織了賣淫女吳某(2005年3月20日生)、黃某某(2003年6月9日生)、瞿某(2003年11月17日生)等人,後又組織了朱某某(2004年1月7日生)、王某某(2003年10月1日生)等人,以單人次400餘元至10000元不等的價格在江陰、張家港、常熟等地賣淫。被告人徐炯先後招攬了趙某乙、錢某甲、高某(均另案處理)加入團夥,形成了以被告人徐炯爲首,被告人倪宇帆爲重要成員的犯罪集團。被告人徐炯對該團伙總負責,同時負責趙某乙、錢某甲及賣淫女吳某、黃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食宿和日常開支,並安排趙某乙、錢某甲等人在賓館看管賣淫女,指使賣淫女服用避孕藥、清洗陰部以此增加賣淫次數;安排被告人倪宇帆、高某等人負責接單聯繫嫖客,被告人倪宇帆負責賣淫女瞿某的食宿和日常開支;由被告人倪宇帆、高某等人聯繫好嫖客之後,被告人徐炯親自或者安排他人將賣淫女送往交易地點進行賣淫,所得賣淫款項由被告人徐炯、倪宇帆按比例分成。期間,被告人徐炯因賣淫女吳某不服從管理逃跑而將其抓回酒店房間內,採用打耳光的方式對吳某進行毆打。該犯罪團伙招募、引誘、控制未成年賣淫女5人,組織賣淫40餘人次,經查證屬實21次,非法所得4萬餘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接受證據清單、出生醫學證明、人口基本信息,證明黃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吳某、瞿某的年齡情況

2.檢查筆錄手機微信轉賬記錄,證明被告人徐炯與被告人倪宇帆、蔣某甲、黃某某、錢某丙等人之間微信交易情況;被告人倪宇帆與李某甲、湯某、錢某乙、黃某某、高某、邊某、陸某、趙某甲等人之間微信交易情況;高某與陳某乙,李某甲與倪宇帆,湯某與嫖客、倪宇帆等人,賣淫女與嫖客之間的微信聊天、轉賬記錄情況。

3.旅館住宿信息,證明被告人徐炯、倪宇帆及李某甲、朱某甲、劉某甲、黃某乙等人登記住宿情況。

4.證人陳某甲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份,徐炯曾經要求其幫忙聯繫嫖客或賣淫女,每單給提成,被其拒絕。徐炯又要求其女朋友錢某丙幫忙聯繫,其知道錢某丙幫忙聯繫了兩筆,錢某丙通過其的微信賬號把嫖資轉給徐炯,每次都是800元,除此之外的不清楚,錢某丙有沒有獲利其也不清楚的情況。

5.證人趙某乙的證言筆錄,證明其通過高某認識了徐炯。2018年春節過後,其知道徐炯在組織未成年少女賣淫,陳某是幫徐炯介紹嫖客的,其將錢某甲拉進來幫忙。後來賣淫女多了,徐炯就把賣淫女都安排在賓館的房間裡,賣淫女的吃住和買衣服開銷都是徐炯負責的,其、錢某甲、高某的吃住也都是徐炯負責的,其平時要用錢就向徐炯拿,徐炯平時不允許其離開的,他只允許其偶爾回家一趟吃頓飯。徐炯是組織賣淫的總負責,所有人都要聽他指揮的。徐炯手底下有吳某、黃某某、朱某某、瞿某等人。其問過她們的年齡,都只有十五六歲。其和錢某甲、倪宇帆、高某負責在房間裡看管賣淫女和陪同賣淫女外出買衣服,倪宇帆、高某、陳某負責聯繫嫖客,徐炯吩咐其在吳某、黃某某的手機上裝了定位,是爲了控制她們,不讓她們跑掉。徐炯只打過吳某一個人,有一次吳某跑掉後,徐炯把吳某抓回來打了她耳光。2018年春節過後,陳某和徐炯鬧矛盾,徐炯就把陳某趕走的。倪宇帆主要聯繫張家港、常熟和江陰的嫖客,高某主要聯繫張家港本地的嫖客,徐炯爲了多賺錢會安排女孩子冒充處女賣淫。徐炯規定好賣淫女每次賣淫的價格最低不得低於800元,倪宇帆、高某他們聯繫好嫖客後就跟徐炯彙報,徐炯自己開車送賣淫女前往嫖客指定的位置進行賣淫,結束後他再開車把賣淫女接回房間,徐炯接送賣淫女的時候,基本上每次都會帶着倪宇帆,偶爾也會叫其一起跟過去的,如果徐炯自己不去接送,他會安排聯繫嫖客的人打車送賣淫女過去,打車錢都是徐炯出的。嫖客付的錢都是先給聯繫嫖客的人,聯繫嫖客的人把分成抽掉後再把剩餘的轉給徐炯,賣淫女是拿不到錢的,聯繫嫖客的人每單會分到200-500元不等。其幫徐炯接過三個單子,其通過朋友認識了一個微信名叫“美帥”的女的,她那邊有嫖客後,其告訴徐炯,徐炯安排賣淫女過去。第一單是2018年3月初,徐炯開車帶其和吳某一起過去的,徐炯分到2000元;第二單是2008年3月中旬,徐炯和其、朱某某過去的,這次給2000元。第三單是2008年3月中旬,徐炯和其、徐某去的,分給徐炯1000多元現金。這三單都是假處女,價格比較高。錢某甲曾經用電擊拳套打了朱某某的情況。

6.證人錢某甲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2月,經趙某乙介紹加入徐炯他們。徐炯給其、趙某乙、高某分配工作,其負責找女孩子,陳某丁、趙某乙拉單子找嫖客。所有賣淫女都在一個房間,有的賣淫女手機裡裝有定位裝置,是趙某乙裝的,應該是徐炯安排的,平時女孩子出去玩就由高某和倪宇帆帶她們出去,徐炯答應其以後在長壽開了溜冰場後就給其開工資,暫時包吃包住,需要開銷就問他要錢。其跟着徐炯幹是在2018年2月10號左右,他手下有賣淫女吳某、黃某某、朱某某、瞿某,到後來陸陸續續多出女孩子。那些女孩子是否自願去賣淫其不清楚,趙某乙說是他們給女的洗腦的,給女孩子洗腦的人有趙某乙、倪宇帆、高某,具體如何洗腦不清楚。其不清楚這些女孩子年齡,看上去都挺小的,估計也就15、16歲的樣子。這些賣淫女只要做錯事情,徐炯就會辱罵、毆打她們,其記得吳某被徐炯打過。這些女孩子徐炯都安排待在酒店房間,她們要出去就先跟徐炯彙報,徐炯同意了才能出房間,一般倪宇帆留在房間看着這些女孩子,趙某乙、倪宇帆、陳某丁、高某負責聯繫嫖客拉單子,其是負責外面找女孩子,嫖資是徐炯來定的,徐炯會給其一個範圍,1000元以上一次,包夜的話是2000元以上,具體價格由拉單子的人去談,談好價格後接單子的人就會把嫖客地址告訴徐炯,徐炯就會安排人送賣淫女過去,有時他也會自己開車接送賣淫女。收錢的話錢是由嫖客付給接單的人,接單的人從中抽取200到400元不等,再把剩餘的嫖資給徐炯,打車錢都是徐炯出的,徐炯安排人陪女的過去就是怕這些賣淫女跑了。其只拉了一個十六歲的徐某過去賣淫。因爲吳某跟徐炯說她喜歡其,徐炯就叫其做她男朋友,這樣其和徐炯能控制住吳某,趙某乙和朱某某做男女朋友也是徐炯安排的,還有陳某丁和瞿某。其沒有分過錢,平時就吃飯問徐炯要錢,其去酒吧玩是倪宇帆付錢的。徐炯一般都是讓這些賣淫女接單回來,或者來“大姨媽”的時候吃避孕藥,徐炯也會問其這些賣淫女吃藥的情況,其要彙報給徐炯的經過情況。

7.證人高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過完春節,其發現徐炯和倪宇帆在一起組織賣淫,倪宇帆負責聯繫嫖客,徐炯開着自己的寶馬車負責接送賣淫女,他們兩個之間怎麼分成的其不清楚,只知道徐炯分到的錢比倪宇帆多。其知道的賣淫女有蔣某某、吳某、黃某某、瞿某、朱某某、徐某、王某某等人,她們都是自願賣淫的,年齡都在14週歲到17週歲之間,她們自己講過的。徐炯是組織賣淫的總負責,他負責管理賣淫女的吃住、買衣服等日常開銷和接送賣淫女,倪宇帆負責聯繫嫖客,瞿某的吃住是他負責的,趙某乙和錢某甲負責在房間裡看管女孩子,錢某甲還聯繫了徐某過來賣淫,其負責聯繫嫖客。具體怎麼分的不清楚,其只知道每單收到的錢大部分都要上交給徐炯的,剩餘的小部分就是接單人的好處。賣淫女是沒有分成的,她們的吃住、買衣服等日常開銷都是徐炯出錢負責的。徐炯是總負責,徐炯安排賣淫女統一集中住在賓館的房間裡,安排趙某乙和錢某甲看管她們,賣淫女如果離開房間的話,要向他們彙報,他們再跟徐炯彙報,徐炯同意後她們才能離開。徐炯爲了留住賣淫女,徐炯安排趙某乙做朱某某男朋友、安排錢某甲做吳某男朋友。徐炯還讓那些女孩子冒充處女,因爲冒充處女賣淫賺到的錢多。其知道徐炯給吳某的手機裝定位的,因爲吳某之前從賓館房間裡跑掉過。其、倪宇帆、趙某乙、錢某甲等人通過微信聯繫嫖客,談好的價格其都要彙報給徐炯的,談好價格後就把嫖客選中的女孩子送到指定的地方,一般都是徐炯開着他的寶馬轎車送女孩子過去,有時其打車送女孩子過去,打車的錢都是徐炯出的,不讓女孩子自己前往賣淫是防止她們跑掉。徐炯規定嫖客支付的嫖資不能經賣淫女的手,嫖資由接單人負責收取,接單人收到嫖資後再上交給徐炯。其知道吳某被徐炯打過一次。2018年3月期間其前後一共聯繫了四個嫖客,每次收到嫖客支付的嫖資後,自己先抽掉200元后再轉給倪宇帆,倪宇帆抽掉200元后再轉給徐炯的經過情況。

8.證人湯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中旬,其和劉某乙因缺錢想賺錢,通過李某丙從QQ上聯繫到倪宇帆,倪宇帆讓其幫忙聯繫嫖客,講好一個單子賺到1000元就分給其200元。其和劉某乙就開始用微信聯繫嫖客的,嫖客支付的嫖資先由其和劉某乙收取,其抽掉提成後再交給倪宇帆,其負責聯繫嫖客,劉某乙負責和倪宇帆進行溝通,倪宇帆會把賣淫女的照片發給劉某乙,劉某乙再發給其,其再發給嫖客。其一共聯繫了兩個嫖客,一個是張家港塘橋人,還有一個是蔣某乙,都是其用自己的微信聯繫到的,也是由其負責和嫖客談的。徐炯手底下的賣淫女其知道的有朱某某、吳某、王某某、徐某、黃某某、瞿某等人。徐炯安排賣淫女住在賓館房間裡,賣淫女吃飯、買衣服的錢都是徐炯提供的,徐炯的手下趙某乙、錢某甲還在房間裡看着那些賣淫女,她們的具體年齡其不清楚,但肯定都還沒有成年。第一個嫖客支付的嫖資是1500元,其和劉某乙每人分到250元,其交給倪宇帆1000元錢;第二個嫖客第一次支付的嫖資是2500元,其通過微信轉給倪宇帆1600元,其和劉某乙每人分到450元,其把450元通過微信轉給劉某乙的;第二個嫖客第二次支付的嫖資是2000元,其交給倪宇帆不是1100元就是1200元,剩餘的錢其和劉某乙平分的。其的微信號是×××,暱稱是伊伊超甜的呢;倪宇帆的微信暱稱是13.;劉某乙的微信號是×××,暱稱是蘇久的經過情況。

9.證人劉某乙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份的一天,湯某讓其一起拉皮條,其同意的。湯某通過手機微信和倪宇帆談好價格,就是1000元的單子分給其200元。嫖客把錢給湯某和其,其抽掉提成後再給倪宇帆。湯某負責和嫖客談,其負責和倪宇帆溝通嫖資,倪宇帆會把賣淫女的照片發給其,其再發給湯某。2018年3月21日晚上,湯某聯繫到一個嫖客,其問倪宇帆要了賣淫女照片,嫖客看了照片後要當面選賣淫女,就在張家港的百基拉見面,徐炯和倪宇帆帶了兩個賣淫女過來,嫖客選中了朱某某,湯某和嫖客談好了1000元,給的現金,其和湯某一人拿了100元,剩餘的給了倪宇帆。後來嫖客說要做兩次,徐炯就讓湯某叫那個嫖客加500元,其和湯某各拿了150元,剩餘的200元給了徐炯。在朱某某和嫖客發生性關係的時候,湯某在百基拉聯繫到了第二個嫖客蔣某乙,嫖客選中了朱某某,他們做完出來通過微信轉給湯某2000元,湯某轉給倪宇帆1600元,剩下的900元其和湯某一人一半。徐炯手下有七八個賣淫女,其見過的有朱某某、王某某、徐某,還有一個不知道名字的經過情況。

10.證人吳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2月,經徐炯、蔣某某多次勸說就跟着徐炯去賣淫。蔣某某帶其買了衣服還帶其去化妝,之後還給了其2個避孕套並跟其說“有用的時候可以用”。徐炯還交代其以後如果嫖客問其多大就回答17歲。每次前往賣淫地點都是徐炯開着他的藍色寶馬轎車送其過去的,倪宇帆也都會跟着一起去的。開始幾天都是蔣某某帶着其去見嫖客賣淫,之後就都是倪宇帆帶着其去見嫖客賣淫。其前後幫徐炯他們出去賣淫交易成功的大概有14次,其目前記得清楚的就是其手機上有嫖客微信號的4次。這個團伙的成員有徐炯、趙某乙、倪宇帆、錢某甲、高某、陳某甲、吳某、蔣某某、其、黃某某、瞿某、朱某某、王某某。其主要做的事情就是找嫖客向對方賣淫賺錢。這個團伙裡,徐炯是老大,他負責所有人的吃喝住宿等開銷。倪宇帆主要就是負責聯繫嫖客,並且送其去嫖客的酒店賣淫。趙某乙平時也聯繫嫖客,也會送其去嫖客的酒店,但是他聯繫的,送的比較少。錢某甲、高某平時就負責看管賣淫的女孩子,他們兩個男的就在其房間裡跟其一起睡,不會讓其隨便出去,如果要出去肯定要跟他們說的。陳某甲也會聯繫幾個嫖客給其。吳某乙也是負責聯繫嫖客的。蔣某某、其、黃某某、瞿某、朱某某、王某都是團伙裡面賣淫的女孩子。其前後幫徐炯他們出去賣淫交易成功的大概有14次,第一次其是自願的,從第二次其幫他們賣淫沒分到錢開始,後來的賣淫其就不是自願的了,但是因爲後來幾次都是“快餐”,倪宇帆他們都在酒店樓下等着,其也沒辦法跑。2018年3月1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就想趁機逃走,到張家港和華士玩了又打車去周莊的肯德基聯繫朋友玩,徐炯和趙某乙就開着寶馬車過來找到其,徐炯說其手機被他定位了,徐炯把其帶回張家港愛尚酒店309房間,趙某乙、倪宇帆、高某、錢某甲、陳某丁、吳某乙、瞿某、朱某某、王某丙、黃某某等人都在房間,徐炯讓其跪在地上,用手打了其十幾個耳光。之後大概有4次倪宇帆叫其出去賣淫,其都只能去了,其害怕被他們打,這4次其都跟嫖客發生性關係了,嫖客也都付錢給倪宇帆的。其之前聽徐炯說過:“誰要是把老子弄進去,老子出來後肯定要把你弄進去”。徐炯平時都挺兇的,其也很害怕,所以其不敢輕易報警。其看倪宇帆每次收到的錢都要分給徐炯,倪宇帆每次只拿兩三百,大部分的賣淫錢都轉給徐炯。嫖客都不知道其真實年齡,有的嫖客不問其的年齡,有的嫖客會問其的年齡,其按照徐炯原來交待過其的,騙嫖客講其只有十七歲。其跟徐炯講過其是14歲,但是沒說是14週歲。徐炯先後安排其等賣淫女住在張家港木子精品酒店、艾程酒店、艾尚酒店、假日精品酒店,其只住過這四個酒店。徐炯給其吃避孕藥是想推遲其月經,讓其多接單賣淫,剛開始他會親自看着吃,他不在的話會安排趙某乙或者錢某甲看着其吃的經過情況。

11.證人黃某某的證言筆錄,證明大概是2018年春節過後沒多久、徐炯、陳某勸說其賣淫,其覺得能賺錢就答應的。其加入後知道他們一夥人專門介紹未成年女孩子賣淫,徐炯是老大總負責,徐炯手下有陳某甲、趙某乙、錢某甲、高某、倪宇帆、黃某丙、陳某、陳某戌、陳某丁、任某某等人,陳某甲是打手,專門負責打架,趙某乙和錢某甲兩人是徐炯的徒弟,他們幫徐炯跑腿和聯繫嫖客,高某、倪宇帆、黃某丙、陳某負責微信聊天聯繫嫖客。加入他們後,其蘋果手機的ID賬號就被趙某乙設置成他的賬號,也就是手機被定位了;賣淫女的吃飯、住宿、買衣服都是徐炯安排的,平時徐炯安排賣淫女都住在賓館的房間裡,徐炯還安排趙某乙、錢某甲、倪宇帆等人看管,如果要外出,都要經過徐炯同意。其知道的賣淫女有其、吳某、朱某某、王某某、瞿某等人。其是陽曆2003年6月9日出生的,徐炯問過其的,其跟他講過的。大多數時候其都是自願賣淫的,偶爾嫖客選中了其,其不想去,徐炯、趙某乙等人就會逼着其去,硬拉着其上車,強行把其送到約定的地方。徐炯在賓館房間內當着其、朱某某、趙某乙、錢某甲等人的面打過吳某耳光。徐炯跟賣淫女都講過冒充處女賣淫可以多賺很多錢。徐炯、趙某乙、錢某甲等人都交待過其,如果嫖客問其多大,讓其跟嫖客講自己只有17歲,不滿18歲。其剛加入的時候,陳某跟其講過每次賣淫收到錢後會分給其的,但是沒分給其,收到的錢都要上交給徐炯的,其平時的吃住和衣服都是徐炯出錢的,除了這些,徐炯就不會另外給其錢了。每次其前去賣淫,徐炯都會交待其進房間先收錢,有時候嫖客是直接把錢轉給接單的人,有時候徐炯會告訴其嫖資有多少,其進房間後就先問嫖客收錢,有的時候徐炯把他的微信二維碼給其,其讓客人掃碼付錢,有的時候其讓客人直接掃其的微信二維碼付錢,其收到錢後再全部轉給徐炯。其從加入到現在一共賣淫有十來次的經過情況。

12.證人朱某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2月26日左右,徐炯開着他的寶馬轎車帶着倪宇帆、趙某乙、吳某到常熟來把其接到張家港,第二天趙某乙就做了其的男朋友。其剛跟着徐炯的時候,他手底下只有其、吳某和黃某某三個賣淫女,倪宇帆手底下的賣淫女只有瞿某一個人。2018年3月上旬左右,徐炯就讓趙某乙把錢某甲拉進來,錢某甲也聽徐炯的安排在房間裡看管賣淫女。徐炯還讓錢某甲把徐某也拉進來到他手底下賣淫。3月下旬,徐炯就安排王某某開始賣淫的。其從到徐炯手底下賣淫到他被抓起來,賣淫的次數已經有一二十次,有的記不清楚,有的微信交易記錄裡面有信息的。徐炯安排賣淫女一起住在各個賓館的房間裡,吃飯、買衣服都是他出錢的,離開房間要跟徐炯或者他的徒弟趙某乙、錢某甲彙報的。徐炯爲了防止吳某亂跑,還讓趙某乙在徐炯給吳某的蘋果手機上裝了定位。吳某有一次跑掉被徐炯抓回來後,在房間裡被徐炯打的。另外徐炯還會要求賣淫女吃避孕藥,吃避孕藥的目的是推遲其賣淫女的大姨媽時間,也就是增加賣淫的次數。有的嫖客不問其年齡的,有的嫖客會問其的年齡,之前倪宇帆告訴過其,如果嫖客問其的年齡,讓其告訴嫖客只有16歲。徐炯、倪宇帆知道其的真實年齡,其告訴過他們其只有15虛歲,在上初二的經過情況。

13.證人王某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7年6、7月份,其通過朋友認識了倪宇帆。2018年3月,徐炯問其願不願意賣淫,其答應的,徐炯說從第六個單子開始可以從嫖資裡抽30%,剩下的70%給徐炯他們。其一共賣淫4次的經過情況。

14.證人李某甲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2、3月份,其多次收到微信暱稱13,微信號×××的人發的招嫖信息,對方跟其聯繫了5次,前3次嫖娼成功,後2次沒有發生性關係,前兩次都是江陰昊柏酒店,第三次是江陰維也納酒店,第四次是張家港華芳金陵酒店,第五次是張家港國貿酒店,第一次是3900元,第二次是2500元,第三次是3500元,第四次花了3500元沒嫖娼成功,第五次花了1500元也沒嫖娼成功。其一共見過5個賣淫女,分別是常熟女子、黃某某、瞿某、瘦瘦的女子、以及一個自稱“33.02cm的女子。這些賣淫女看起來年齡都比較小的經過情況。

15.證人蔣某乙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其一共嫖娼兩次,第一次是通過微信附近的人加到對方,對方是兩個女的帶了一個賣淫女上門;第二次對方通過微信聯繫其,帶了另一個賣淫女上門。兩次的賣淫女不是同一個人,但是收錢的女的是同一個。其是在微信上講好的價錢,就是2000元做一次,第一次其還給了對方500元路費錢。第一次其是通過微信面對面掃二維碼的方式支付的,先付了500元路費,再付了2000元的嫖資;第二次其是付的現金2000元,其還給了那個賣淫女現金200元的經過情況。

16.證人黃某乙的證言筆錄,證明其的微信暱稱是MR.H,微信號是×××。2018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在張家港的ET酒吧玩的時候,認識了一個微信號是×××女的,她向其推薦了微信號×××的女的。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發微信給這個女的問她能否介紹其他女的和其發生性關係。她就發了三張女的照片過來給其選,雙方談妥900元一次。在張家港長途汽車站旁邊的格林豪泰酒店的一個房間嫖娼一次,在微信上轉賬900元錢。和微信暱稱叫小可愛、微信號×××的也嫖娼一次給了500元現金的經過情況。

17.證人錢某乙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暱稱是13,微信號是×××的微信好友向其發送招嫖信息,介紹了一個小女孩給其,其微信轉賬付給他950元錢。在張家港步行街西頭的艾程酒店,和那個小女孩發生性關係的經過情況。

18.證人陳某乙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中午,其用陌陌加了一個陌陌暱稱叫呆子的女子,後加了她的微信×××,暱稱:呆子。對方微信向其發送招嫖信息。還發了三四張女孩子照片過來,其挑中了其中一張照片的女孩,談好以1000元的價格賣淫。其微信轉賬69元給呆子去開房,轉賬200元給呆子開房押金。後其發現這個女孩子的月經還沒幹淨,要退錢,但是呆子不肯退錢。這個女孩子說可以給其介紹她的朋友,把微信暱稱13.的微信推薦給其,雙方談妥1000元。其還通過微信轉賬了109元給對方去開房,對方就在張家港艾尚酒店開了房間並把房號告訴其,其和對方發生性關係一次,其通過微信轉賬給13.1000元嫖資的經過情況。

19.證人朱某甲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微信號爲×××,暱稱呆子的人,給其介紹嫖娼了一個女孩,併發了一個女孩的照片給其看的,對方堅持要800元。其把房間號和定位發給對方的。過了一個小時左右,有個男的就帶了一個女孩來到其房間裡,但帶過來的女孩不願意賣淫了。他們兩個人就走了。過了半個小時左右,對方又發了一個女的照片給其,其還價700元,對方同意的。過了一會兒,還是之前那個男的就帶了另一個女孩來到其房間,其就給了那個男的700元現金,其和該女子發生性關係一次的經過情況。

20.證人邊某的證言筆錄,證明微信號×××,暱稱爲13.的人,介紹女的給其嫖娼。2018年2月底2018年3月,其嫖娼2次。第一次價錢是1000元,女孩來了之後就讓其轉賬給暱稱爲13.的人。其轉了之後就和對方發生性關係。第二次他又介紹了另外一個女的,其先轉給他300元,其中100元是路費,200元是介紹費,後轉了1000元嫖資,然後其就和這個女孩發生性關係的。發生完關係後其又給這個女的200元現金的經過情況。

21.證人陸某的證言筆錄,證明微信號是×××,暱稱爲13.的人,介紹女的給其嫖娼。先後兩次和一個長頭髮的女孩發生性關係,每次450元錢,兩次都是這個女的把13.的二維碼給其掃的,其就掃碼轉了450元錢給13.的經過情況。

22.證人趙某甲的證言筆錄,證明微信暱稱爲13,微信號×××的人給其介紹了賣淫女,其嫖娼過二次。第一次講好雙飛3700元錢,其通過自己的微信轉賬給暱稱爲13.的人3700元錢。第二次談好3000元錢,其通過微信轉賬給暱稱爲13.的人3000元的經過情況。

23.證人劉某丙的證言筆錄,證明史某問其要不要嫖娼,其表示要找處女。史某跟其講對方女孩子是處女,其跟他確認後付了5000元錢給那個女孩子,其是用微信掃了她給其的二維碼轉賬的,事後史某還跟其講他預先支付了5000元訂金,所以其一共花了10000元嫖了那個女孩子。其肯定那個女孩子還沒有成年,但是她具體多少歲數,其不清楚。其支付嫖資的微信號是×××,綁定的手機號碼是139××××3738,跟其發生性關係的女孩子的微信號不清楚,其是通過掃二維碼付錢給她的的經過情況

24.證人劉某甲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的一天,其通過微信號×××、暱稱“特別的人”嫖娼過一次,其通過自己的微信轉賬給對方1500元錢的經過情況

25.證人王某乙的證言筆錄,證明其微信號是×××、暱稱是萬能小王。不認識微信號爲×××、暱稱是起風了的人。不認識一個微信號爲×××的人。想不起來在2018年3月1日晚上向微信號爲×××的人轉賬了1000元錢是什麼意思,否認在常熟市嫖娼的情況。

26.證人史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2月份,其通過蔣某甲給劉某丙介紹了一個女孩子嫖娼,講好10000元,其先微信轉賬給蔣某甲5000元定金,到了晚上8、9點鐘,蔣某甲帶了一個女孩子來,看上去很小,劉某丙沒有和這個女孩發生性關係。但蔣某甲不肯退定金。到3月份,其又幫劉某丙介紹了一個女孩子嫖娼,劉某丙付給那個女孩5000元。發生完關係後,劉某丙說這個女孩不是處女。其不知道賣淫女的歲數,但看起來是未成年人。2018年2月份,蔣某甲介紹給其一個賣淫女,其帶那個賣淫女到長壽大橋旅館發生了性關係。其微信轉賬給賣淫女800元。給蔣某甲100元介紹費的經過情況。

27.證人蔣某甲的證言筆錄,證明其知道徐炯他們帶着一些女孩子賣淫。2018年2月份,其介紹了吳某、黃某某賣淫。介紹吳某的這次沒有經過徐炯,對方付了800元,分到200元錢。其介紹黃某某的這次是經過徐炯的,其收到的錢也轉給徐炯的,其沒有分到錢。其介紹黃某某賣淫,對方花了10000元,對方先轉賬5000元給其,其馬上轉賬給徐炯的,聽黃某某說這單做成了,所以對方又付了5000元。因爲黃某某當時在徐炯手下賣淫,都是接受徐炯組織、控制的,徐炯負責他們的吃喝、住宿、買衣服等開銷。其聽說吳某被徐炯他們打過的經過情況。

28.證人倪某的證言筆錄,證明兒子倪宇帆是1999年5月3日出生,農曆三月十八的情況。

29.證人朱某丙的證言筆錄,證明朱某某出生於2004年1月7日,農曆2003年12月16日,屬羊的情況。

30.證人王某丙的證言筆錄,證明王某某出生於2003年10月1日,農曆是2003年9月初六,屬羊的情況。

31.證人蔡某的證言筆錄,證明王某某出生於2003年10月1日國慶節,農曆是2003年9月初六,屬羊的情況。

32.證人吳某乙的證言筆錄,證明吳某出生於2005年3月20日,農曆是2005年2月11日,屬雞的情況。

33.辨認筆錄,證明涉案人員互相辨認、賣淫女和嫖客之間互相辨認情況。

34.發破案經過,證明兩被告人歸案情況。

35.被告人徐炯、倪宇帆供述筆錄。

二、聚衆鬥毆

被告人徐炯於2018年3月19日20時許,因瑣事與盛某甲(另案處理)發生口角,雙方爲爭強鬥狠相約在江陰市周莊鎮周南花苑小區附近鬥毆。被告人徐炯於當晚9時許,糾集陳某甲、趙某乙、錢某甲、高某(另案處理)並準備弓弩、棒球棍、武士刀等工具,盛某甲糾集趙某丙、盛某乙(另案處理)等人並準備菜刀、扳手等工具,雙方在江陰市周莊鎮周南花苑五村東200米左右處南側花壇邊,採用弓弩空放、菜刀砍、棒球棍打等方式互毆、砸車,致陳某甲輕傷二級、趙某丙輕微傷和汽車玻璃毀損。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公安機關拍攝的傷情照片,證明涉案人員傷情情況。

2.收條和諒解書,證明陳某丙收到趙某丙親屬賠償款3.5萬元並出具了書面諒解意見。

3.證人陳某甲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日晚,徐炯打電話給其要幫忙打架,徐炯開車來接其的,當時趙某乙、錢某甲和高某坐在車後排。副駕駛前面有一把弓弩和一根木製的棒球棍。徐炯說對方罵他,他很沒有面子,就要教訓對方。趙某乙通過QQ電話和對方吵架,約去江陰長壽的周南花苑小區打架。到了之後,徐炯一邊開車一邊拿着弓弩伸到車窗外嚇唬對方,徐炯把弓弩交給其說:“你拿弓弩嚇嚇他們。”當時弓弩在車裡空放了一聲,其透過副駕駛的車窗對那些小男孩說:“你們再跑,射到算你們倒黴。”趙某乙、錢某甲和高某就都下車從徐炯車子後備箱裡各拿了一根棒球棍上去打那幾個小男孩。徐炯拿着棒球棍上去砸了那輛黑色轎車,那輛車上的人就都下來的。對方一個人拿着棒球棍上來打其的後背和脖子,其被打了幾下後就到車裡副駕駛位置拿了一根棒球棍,其拿了棒球棍和那個打其的人對打,同時有一個胖胖的人拿了一把刀來砍其,其拿着棒球棍朝拿刀的人的手部、頭部等處打的。徐炯和對面的一個駕駛員說:“大家都不要打了。”他們講完,其手裡的棒球棍不知道被誰搶了過去,那個拿刀的人又上來朝其脖子上一刀,其被砍傷後就跑到徐炯車子的副駕駛位置上,其腰部左側又被不知道是誰砍了一刀。徐炯和錢某甲拿着棒球棍還在車外面和對方對打,徐炯讓其坐到駕駛室去,其就從副駕駛跨到駕駛室去的,徐炯和錢某甲就都上車的,對方來拉後排的車門把錢某甲拉下車的,其只看見錢某甲被打暈了,徐炯就下車把錢某甲拉上車,徐炯上車的時候手裡還拿着一把長刀,徐炯讓其開車離開的,還有人在車外面砸徐炯的寶馬車,把後擋風玻璃砸碎的。其開了一段路後,因爲出血太多,讓徐炯開車的,徐炯開車把其送到張家港後塍醫院去治療的。徐炯叫其不要報警,其的治療費都他來承擔,其同意的經過情況。

4.證人趙某乙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日晚6點鐘左右,其和徐炯開車帶着楊某、吳某兩個回張家港。盛某甲打電話給吳某,徐炯接的電話,盛某甲問徐炯爲什麼強行把楊某帶走,兩人對罵,其也和盛某甲的一個朋友在電話中對罵,雙方約定到張家港ET碟中諜酒吧。徐炯對其說:“我後備箱裡有傢伙,等下你拿出來,打架的時候要用的。”徐炯開車帶着其、吳某和楊某先去了張家港楊舍的艾尚賓館,其上樓時把徐炯後備箱裡的兩把唐刀帶上去的。進了房間後,徐炯就讓吳某和楊某待在房間裡,徐炯對錢某甲和高某說:“等會我們要去和人打架,你們跟我一起去打。”他們兩個都答應的,徐炯對高某說:“其車子後備箱裡有棒球棍,你下去把那些棒球棍拿上來,打架要用的。”高某就下樓拿了五根棒球棍進房間的,徐炯開車帶着其、錢某甲和高某去他家裡拿工具。途中,徐炯打電話給陳某甲,他對陳某甲說:“一會我們要去打架,你跟我們一起去打架。”車子到了徐炯家樓下後,徐炯叫其去他兒子房間裡拿了一隻軍綠色的揹包放在徐炯車子的後備箱裡。徐炯讓其用吳某的手機打電話給盛某甲,約定在周南花苑那邊。約好地方後,徐炯開車帶着其到張家港市區的天順賓館停車場接了陳某甲。徐炯開車到了周南花苑小區前面的路口處就停車的,徐炯讓其到前面一個路口去看看對方到了沒有,徐炯他們下車把後備箱裡的棒球棍拿下來,徐炯、陳某甲和高某還各自從那隻軍綠色揹包裡拿了一副帶塑料的手套戴在手上,陳某甲從那隻軍綠色揹包裡拿出一把弓弩放在副駕駛位置上。盛某甲打電話過來說到了,徐炯就開車帶着其在周南花苑小區裡找對方,徐炯在周南花苑小區中間那條馬路上看見盛某甲他們6個小孩就停車的,其、陳某甲、錢某甲和高某就下車拿着棒球棍去追他們,盛某甲看見其後就直接跑了,徐炯開車經過那些小孩身邊的時候,陳某甲拿出弓弩嚇唬他們,還拿着弓弩就朝他們空放了一槍。徐炯開車帶大家離開沒多久,盛某甲又打電話過來挑釁,徐炯開車回到剛纔那個地方,其、高某和錢某甲每人拿着一根棒球棍就下車追他們的,其看見對方又來了四輛車,車上下來二三十個人,徐炯和陳某甲被圍在中間,他們怎麼打的沒看清楚,其看見對方有一個比較高的男子和高某在對罵,其就拿了棒球棍朝那個男的腰部打了一棍,對方一羣人就圍上來拿棍子、磚頭打其、錢某甲和高某,對方人多,其打不過對方就逃。後來徐炯和趙某丁都在喊停手,但是對方那些人沒有停手,其一方的人坐到車上,對方有人過來把車門拉開後把錢某甲和高某都拉下車,陳某甲的脖子被砍傷了,對方用棍子、磚頭砸徐炯的車後擋風玻璃,被砸碎,其還看見錢某甲在車外面被五六個人圍毆,那個駕駛白色SUV的男子拿着棒球棍打了錢某甲的頭部,把錢某甲打暈的,徐炯就拿了一把唐刀朝對方那些人揮,徐炯對那些人說:“你們再打,我就要翻臉了。”說完他就把錢某甲拉到車上。徐炯開車先把陳某甲送到後塍醫院去搶救的,陳某甲說要報警。徐炯說:“不能報警,報了警,都要坐牢的,你的醫藥費我來承擔。”陳某甲就沒有報警。大家回到艾尚賓館的房間後,徐炯就讓楊某自己回去的經過情況。

5.證人錢某甲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日下午6點多鐘,徐炯喊了其和趙某乙、高某、陳某甲到長壽周南花苑打架,其只知道對方的人和徐炯、趙某乙對罵,後約在周南花苑,徐炯還叫其帶上五根棒球棍和一把弩,都是在艾尚307房間拿的,徐炯和趙某乙每人拿了一把刀拿上車的。其把東西都放在了後備箱裡。到了周南花苑最東面往北,徐炯就把車停在了一輛貨車後面,徐炯叫下車,其、高某、陳某甲三個人每人拿根棒球棍,徐炯和趙某乙一人拿了一把武士刀,下車轉了一圈又上車,徐炯開車準備走了,他開車經過那六個小孩的時候,就用弩放了一個空槍嚇嚇對方,走的時候趙某乙就打電話給對方對罵,趙某乙和陳某甲就讓徐炯把車開回去跟他們打,徐炯把車開回去後停在馬路上步行的六個小孩東面點,其、趙某乙、高某三個人就從車上下來,一人拿了一根棒球棍由東往西追打那六個小孩,對方那幾個小孩就反過來追其,對方有人拿磚頭砸其,其就往後揮了一棍,打到了盛某乙的肩膀上,其就跑進了汽車後排,趙某乙和高某已經在車上了,對方的人就把其往車外拉,趙某乙就在車裡拿棒球棍往外捅,不讓對方的人拉其,其被他們拉出了車,有人一直拿棍子打其身上,盛某乙拿棒球棍打了其頭部一下,其就被打暈了,等其醒過來已經在徐炯車上的經過情況。

6.證人高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日晚,其、倪宇帆和幾個女孩子都在張家港艾尚酒店的房間裡,徐炯和趙某乙兩個人一起到房間裡來,帶了兩把長刀和五根木製的棒球棍,徐炯跟其講他和對方約好了要在周莊周南花苑小區那邊打架,讓其過去幫他,其答應的,倪宇帆沒有答應。徐炯再打電話聯繫了錢某甲,等錢某甲到了房間後,徐炯就開着他的寶馬車帶着其、趙某乙和錢某甲三個人離開酒店的,其把兩把長刀和五根棒球棍帶下樓放在徐炯車子的後備箱裡的。徐炯開車帶着其到他家裡去拿了一把弓弩,徐炯又打電話聯繫了陳某甲,並開車帶着其、趙某乙和錢某甲到天順賓館去接了陳某甲,前往周莊周南花苑小區的。到了地方,對方開始逃跑,徐炯就叫陳某甲拿弓弩嚇唬對方,陳某甲拿了徐炯事先準備好的弓弩朝對方空放了一槍,並威脅對方。打架的時候,其用了一根棒球棍和對方對打的,陳某甲的脖子和肚子被對方砍傷的,錢某甲被一個駕駛白色越野車的中年男子拿棍子打暈的經過情況。

7.證人盛某甲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日晚7點多鐘,李某乙跟其說其女朋友楊某和吳某跟着兩個男的走了,其給楊某打電話也不通。其知道吳某是賣淫的,楊某被那幫男的帶走肯定沒好事,其就給吳某打電話,和對方的人互罵。其知道對方的人不是好人,肯定要打架,其就讓張某多喊點人過來,其到大統華超市買了一把銀色的普通菜刀,李某乙喊了趙某丙、車某馮某,張某聯繫了袁某侯某、趙某丁等人,其又打電話給媽媽,坐了其爸媽開的白色豐田越野車到周莊周南花苑一個車貸店碰頭,其到店後看到趙某丙和車某、徐某乙站在路邊,其和張某兩個人到店裡去和其他人碰頭,商量好先讓未成年人步行過去,讓對方的人先打未成年的人,到時候警察來了就說是未成年人被打了去拉人,趙某丁要是對方動手了肯定要還手的。張某、袁某、侯某、徐某乙就步行過去,其和馮某、徐某甲、王某丁、李某乙就上了趙某丁的黑色豐田轎車,在車上其就給對方的人打電話,在電話裡對罵,後看到徐炯開車,副駕駛位置的人拿弩射其本方步行的人,從車上下來追本方的人,本方人反方向跑了,沒追一會,對方的人就上車準備走了,其看到對方要走就打電話過去挑釁,徐炯就開車調頭回來,對方的人下車手裡拿了棒球棍,有3、4個人拿着棒球棍去追打張某他們六個人,趙某丁就開車斜着攔住了徐炯駕駛的寶馬車車頭,徐炯拿着棒球棍砸碎了趙某丁車子副駕駛車窗玻璃,徐炯看到趙某丁後就對他們那邊的人說:“給他面子,都別打了。”其看到趙某丙捂着頭,具體他們打誰沒注意,其看到一個穿連帽衫的人拿棒球棍在打張某腰部,就衝過去踢了他肚子上一腳。剛開始其爸爸在攔着的,後來對方有一個男的打了其爸一棍,其爸被打了之後才還手的,具體怎麼打的其沒看到。其看到對方的人都上車要跑,其和袁某就衝過去拉副駕駛後面的車門,把後排坐着的男子拉下車,把他手裡的棒球棍搶了下來,用棒球棍打他的大腿,袁某用腳踢,其去看趙某丙的情況,回頭一看那個被其拉下車的人暈倒在地上。徐炯就下車說:“先救人,把人送到醫院去。”徐炯就把那個被打暈的男的拉上車,其他人圍着車子砸車,對方就開車走了的經過情況。

8.證人趙某丙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號晚7點多,李某乙就帶了馮某、徐某甲、王某丁到網吧來找其和車某,說要打架先到大統華集合。盛某甲和張某、盛某甲的母親就坐了盛某甲父親的豐田車先走,其和侯某、袁某、車某、徐某乙打了一輛黑車跟着趙某丁的車,趙某丁開了一輛黑色豐田轎車帶了馮某、王某丁等人,一起到長壽周南花苑的一家車貸店門口,他們在店裡商量。過了10多分鐘,徐某甲、王某丁、趙某丁、馮某、盛某甲就坐在趙某丁車上,盛某甲的爸媽開車跟在其後面,其、車某、袁某、侯某、徐某乙、張某沿着長和街往東走,看到徐炯駕車、副駕駛坐的人就是陳某甲、趙某乙和另外兩個男的坐在後排,徐炯或陳某甲其中一個人就跟其說:“是不是你們要和我打架,你們快跑,給你們三秒時間,打誰誰倒黴。”其聽到扣扳機的聲音,前排位置就有人拿弩射其,對方的五個人就下車追其,徐炯拿了一把武士刀,其餘四人一人拿了一個棒球棍,盛某甲的父親就從車後排把盛某甲放在車後排的菜刀給了其,其、車某、袁某、侯某、徐某乙、張某就和對方的五個人打起來,其和陳某甲對打,他先拿棒球棍打了其頭上一下,其就拿菜刀朝陳某甲身上亂揮,揮了兩下,車某撿了其扔了的空心鐵管和對方另外兩個男的打起來了。趙某丁啓動車子過去橫着攔住了對方的車子,陳某甲就下車用棒球棍把趙某丁車子的副駕駛車窗打碎了,其本方有人過去把對方後排的一個男的拉下來,好多人圍着那個人拳打腳踢,盛某甲父親和徐某甲動手的,其他人其沒看清,其看到盛某甲的父親拿了一個鐵質的錐形物體去砸對方寶馬車的後擋風玻璃,好多人都上去砸車,徐炯就開車帶着他們的人跑了的經過情況。

9.證人盛某乙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號晚8、9點鐘的時候,其老婆接到兒子盛某甲的電話,說:“我老婆楊某被人弄走了找不到了。”其就開了其自己的一輛白色豐田越野車(車牌蘇B×××××)到了周莊大統華那邊,到了之後其看到其兒子盛某甲和他五六個未成年的小朋友,盛某甲非要其帶他去張家港找楊某,其把小朋友全部罵走了,車上就剩了張某和盛某甲、其老婆,其開車帶盛某甲往張家港方向去,途中盛某甲接到個電話就跟其說到長壽周南花苑,到了周南花苑的一個小區門口,盛某甲和張某就下車了到旁邊的一個店面裡去了,之前在大統華聚集的一幫小朋友都跑到周南花苑小區來了。其看到有五、六個小朋友在右邊的非機動車道一直往東走,過了一會就有一輛寶馬車開了過來,車上下來了五個人,他們每個人手裡都拿着棒球棍,其看到盛某甲一方的六個朋友被對方寶馬車下來的三四個人拿着棒球棍追着往西跑,其就攔着對方的兩個男的讓他們不要動手,其中一個男的拿棒球棍打了其胸口一下,其很生氣,就跟趙某丙說:“打,給我往死裡打。”趙某丙就從其車裡找到了盛某甲放後排座位的一把菜刀追過去和對方的人打起來了。其看到本方有一輛黑色轎車把對方的寶馬車攔住了,對方有個大胖子拿了根棒球棍和其一方的兩個小朋友在拉來拉去,後來其看到之前打其的那個男的站在他們寶馬車的右後方,其就撿了地上一根斷掉的棒球棍往他頭上打了一棍,那個男的就被打倒在寶馬車的右後方,對方的那個大胖子就把被打暈的男子拉到寶馬車上去了,其拿了手裡的鐵扳手朝對方寶馬車的後擋風玻璃砸了兩下,對方就開了車跑了的經過情況。

10.證人馮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日晚上,徐某甲接到了盛某甲的電話說他女朋友楊某被人拐了,袁某也打電話給其,大家就去了周莊大統華跟盛某甲碰面,當時還有盛某甲、車某、趙某丙、張某、李某乙、袁某、侯某、徐某乙等人。盛某甲打電話給楊某,是個男的接的,兩人互相罵,張某通過手機的QQ電話也是對罵,後雙方約在周莊鎮周南花苑碰頭。後來其一羣人就全部在周南花苑那邊的一家店門口集合的,趙某丁就說:“待會讓年紀小的先過去,打起來了的話打電話給我,我再過去,把對方攔住了報警。”車某、趙某丙、張某、侯某、袁某五個人就先往周南花苑五村那邊走的,過了幾分鐘之後,徐某甲接到了電話說先走的人被打了,對方還拿了傢伙,其、徐某甲、盛某甲、徐某乙、王某丁就坐着趙某丁的車子往周南花苑五村那邊開,對方的一輛寶馬汽車剛準備駛離現場,趙某丁就把汽車開到寶馬車前擋住去路,寶馬車上下來了四五個人,每個人手裡都拿着傢伙,有的拿棒球棍,有的拿大砍刀。其中一個男的就拿着棒球棍把副駕駛的車窗給打碎了,本方几個人想圍住對方,圍在對方車周圍,有個手持白色棒球棍的男子把其推倒在路邊的綠化帶裡,其的右腳小腿和腳背面上擦傷了。對方有一個男的手持大砍刀說:“你們再攔着不讓其走的話,其就要砍人了。”本方的人就散開了,對方的人就駕車離開的經過情況。

11.證人王某丁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日19時許,其和李某乙、徐某甲、盛某甲等人在江陰市周莊鎮甘茶度奶茶店二樓玩。後來李某乙跟盛某甲講看到楊某和吳某跟着兩名男子走了。盛某甲打電話給楊某也不接。盛某甲說要去張家港找。後其就跟着徐某甲他們到了大統華廣場那邊和盛某甲他們碰頭的,當時有盛某甲、張某、徐某甲、李某乙、馮某乙、車某、趙某丙和其。張某用手機QQ和吳某通話的,是個男的接的,張某就和對方對罵,盛某甲也拿了張某的手機和對方對罵。其跟着張某、盛某甲到萬豪酒店四樓找到了袁某、侯某、趙某丁他們。盛某甲爸媽開了一輛越野車來接盛某甲,和張某一起到張家港去了,盛某甲爸媽還一直在數落盛某甲,不讓其他人去。隔了10分鐘左右,趙某丁開了他的轎車過來,李某乙和趙某丙、袁某、車某、侯某上了黑車,其和徐某甲、徐某乙、馮某乙上了趙某丁的車,到了周莊周南花苑郭某的車貸店,隨後,盛某甲、張某坐了盛某甲爸媽的車也過來了。雙方約好到周南花園五村門口。趙某丁就叫其、李某乙、馮某乙、徐某甲、盛某甲上車往周南花園五村去,安排張某、袁某、車某、趙某丙、侯某、徐某乙步行往周南花苑五村去的。後來張某打電話給盛某甲說他們已經動手,對方還用弓弩射他們。其就看見在周南花苑五村門口東側路邊,有一輛藍色的寶馬轎車正在路邊停下,車上下來5-6個人,其中有三個人每人拿了一根棒球棍去追打張某他們。趙某丁就開車過去車身橫着攔在那輛寶馬車車頭前面,對方一名胖的男子拿棒球棍直接將趙某丁車子副駕駛的玻璃砸碎了,那人用棒球棍從車窗伸進來,朝坐在副駕駛座上的徐某甲的胸口戳了一下。其看見趙某丙頭上受傷流血。對方有個人不知怎麼摔倒在地,大家就圍上去,那個砸車的就過來將那個摔倒的人扶起強行拉進他們的寶馬車,對方就有人說認識趙某丁的,就停手的,對方開車離開的經過情況。

12.證人李某乙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日20時許,其看到吳某和楊某跟着兩名男子走了,就對盛某甲說了。盛某甲帶其、車某、趙某丙、徐某乙等人在周莊街上找了一圈沒找到人。盛某甲就打電話給楊某,對方關機。張某便用手機QQ語音電話聯繫吳某,是一名男子接的電話,雙方對罵,盛某甲把手機拿了過去也跟對方對罵了。後約在長壽周南花園五村門口。趙某丁就帶着其到了周莊周南花苑趙某丁朋友郭某車貸店裡,袁某將位置共享發給了盛某甲,叫他們到郭某店裡碰頭。商量後趙某丁就開車帶着其、王某丁、馮某乙、徐某甲、盛某甲坐一輛車,張某、袁某、車某、趙某丙、侯某、徐某乙步行往周南花苑五村去的。趙某丁開車帶着其到了周南花苑五村門口,張某打電話給盛某甲說:“他們已經動手,追過來了,你們趕緊來。”盛某甲就叫趙某丁馬上掉頭。其看見一輛藍色的寶馬轎車車頭朝東正在路邊停下,寶馬車上下來了5個男的,其中一個拿了一把砍刀、兩三個拿了棒球棍,還有兩個拿了伸縮棍,去追張某他們。趙某丁就開車過去,車身橫着攔在那輛寶馬車車頭前面,對方一名拿棒球棍的戴眼鏡男子話也沒說掄起棒球棍直接將趙某丁車子副駕駛的玻璃砸碎了,那人用棒球棍從車窗伸進來,朝坐在副駕駛座上的徐某甲的胸口處戳了一下。盛某甲就衝上去和那個戴眼鏡的揪起來,後那個戴眼鏡不知怎麼回事就倒在地上,對方的人扶起拉進他們車子裡去了,趙某丁還從他的車後尾箱拿出了一根鐵的棒球棍嚇唬對方。對方拿砍刀的那個看見趙某丁後,就說大家都是自己人什麼的,對方就停手的。趙某丙的頭上受傷流血,趙某丙把對方一個人的棒球棍奪了下來,砸了寶馬車的副駕駛室車窗,後來對方車子強行開走的經過情況。

13.證人徐某甲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日晚大家聚會送張某。後來李某乙對盛某甲說楊某跟着兩個男的走了。盛某甲就打電話給楊某顯示關機。其幾個就在周莊街上面找了一圈也沒有找到。盛某甲就通過QQ聯繫了吳某,接QQ通話的是一個男的,張某和盛某甲和對方互相辱罵,後雙方約在周南花苑打架。趙某丁開車帶着其、徐某乙、馮某乙、王某丁,趙某丙叫了一輛車帶着侯某、袁某、車某、李某乙一起到周南花苑趙某丁朋友的店裡面去商量。張某帶着侯某、袁某、徐某乙、車某、趙某丙這六個人沿着周南花苑那條大路朝東走的,趙某丁開着他的黑色豐田轎車跟着,其坐在副駕駛座上,後邊坐着李某乙、王某丁、馮某乙、盛某甲。其看到一輛藍色的寶馬車停在張某他們旁邊,寶馬車上面下來了五六個人,那個胖子拿砍刀朝張某他們砍,另外的幾個人拿着棒球棍朝張某他們亂打,趙某丁就開車過去把車子停在他們車子的前面,對方一個男子就拿棒球棍把副駕駛的車窗玻璃打碎了本方車上的人都下車的。後來趙某丁就讓其把對方攔住,等警察過來。但對方開車跑了的經過情況。

14.證人徐某乙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日20時45分左右,其接到弟弟徐某甲的電話要去接人,其答應了之後就在周莊鎮大統華和其弟弟徐某甲、侯某、張某、王某丁、袁某、馮某乙、車某、趙某丙、盛某甲及盛某甲的父母見了面。後約在周南花苑。其和張某、袁某、車某、趙某丙、侯某先沿着長和街往東面走,這時對方一輛寶馬車從對面開過來,其中一個男的坐在車裡罵其,並拿着一把手槍弩射其,車上下來4個男子,手裡拿着棒球棍、砍刀等物,並追着本方人打,那幾個人追到趙某丙,並拿着棒球棍、砍刀打趙某丙,車某、張某、侯某被對方打了,其沒有被打到。隨後其聽見車玻璃被砸碎的聲音,看到趙某丁的汽車玻璃被砸破了,對方都在車上了,其要攔住對方的車不讓他們跑,但是對方開着車就跑掉了的事情經過。

15.證人張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日晚7點多鐘,李某乙對盛某甲說:“2個男的跟楊某、吳某一起走了,其中一個男的還是光頭”。盛某甲追下去找沒找到,打了電話給楊某,但是楊某不接電話。其通過QQ電話聯繫吳某,對方是一個男的接的,雙方對罵,盛某甲也把其的手機拿過去跟對方互相罵髒話。李某乙用自己的QQ電話打給吳某,是個男的接的,對方開口就罵人,對方就說在張家港碟中諜ET酒吧等。盛某甲就跑到大統華超市裡買了一把菜刀出來。盛某甲還說要再叫點人,萬一雙方打起來其也不會吃虧。盛某甲就打電話給車某、他爸媽。其就打了QQ電話給趙某丁讓他開車送其去張家港打架。袁某打其電話說他和趙某丁、侯某在大統華旁邊的萬豪酒店門口,其就跟盛某甲、李某乙、徐某甲、王某丁、徐某乙、趙某丙、車某一起到萬豪酒店門口跟趙某丁、侯某、袁某碰頭。趙某丁一開始勸不要去,但盛某甲執意要去。後來對方的人打電話給盛某甲說到長壽周南花苑打架。之後大家往長壽走,先到周南花苑郭某開的車貸店商量。其跟盛某甲、趙某丙、袁某、侯某一起走過去了。對方有三輛蘇E的車子過來,一輛白色轎車、一輛黑色轎車、一輛蘇E×××××藍色寶馬車裡坐着5、6個人。對方坐在副駕駛的是一個穿白色衣服微胖男子,他打開窗戶拿出一把弓弩對着其說:“再跑就射你們”,說完他就坐在副駕駛拿着弓弩射了其一箭,被其躲開了。坐在後排的3個男子下車就追其,其中兩個人拿了兩根棒球棍,還有一個人拿着一把砍刀。趙某丁開車過來把黑色豐田轎車停在對方寶馬車正前方。對方後排一個戴着口罩的男子手拿木頭棒球棍扔侯某的時候打到其的左邊胸口下面附近的位置一下,這根棒球棍打到侯某左手臂,後來這根棒球棍摔地上還斷了。趙某丙當時站在寶馬車後邊,其沒在意他被誰打到,之後對方的人都上車跑掉了的經過情況。

16.證人袁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日晚,其和侯某接到張某的電話,說盛某甲的女朋友楊某被吳某帶到張家港去了,對方跟盛某甲說好在周南花苑五村那邊打架。盛某甲還到大統華超市買了一把菜刀。張某讓其打電話再找點人,其就打電話給馮某,過了一會趙某丙、車某他們就陸陸續續來了。後來到了周南花苑五村,其、徐某乙、趙某丙、車某、張某、侯某六個人走在路上,對方寶馬車上的人手裡拿着刀和棒球棍追其,其跑在最前面,後面有沒有打起來其不知道。趙某丁的車堵住了對方的寶馬車,其就回頭追對方,其看到侯某被另外一個男的用棒球棍打了一下手臂。其看到趙某丙的頭上流血了,其就上去拉開寶馬車後排的車門把一個男從車上拉下來,不知道哪個人往那個男的的左側太陽穴的位置打了一棍子,其就馬上放手走遠了。其看到趙某丁副駕駛那邊的車窗被打碎了,對方開着寶馬車離開的經過情況。

17.證人侯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日20時許,袁某接到張某電話,對方說在張家港的碟中諜ET酒吧門口約架,其和袁某就一起騎着電瓶車到周莊大統華廣場去的。其到廣場的時候,李某乙、王某丁、張某、盛某甲、徐某甲、馮某乙、徐某乙、車某、趙某丁、趙某丙等人已經在了,盛某甲的父母也在。後又說長壽周南花苑那邊。趙某丁正好順路要到長壽去,一部分人就坐了趙某丁的車,另外幾個人叫了一輛黑車,先到郭某的店裡面去的。後來其、張某、袁某、徐某乙、趙某丙就沿着長和街一直往東走,六個人走到周南花苑五村門衛東側約200米左右靠南的花壇邊上時,一輛車牌頭爲蘇E的藍色寶馬車車頭朝東停下,從車上面下來六個人,駕駛座下來的胖子拿了一把砍刀,其他的五個人每人拿了一根棒球棍就追其一方的人。後來他們都回到車上面,其聽到弓箭上弩、箭劃破空氣的“嗖”的一聲。張某聯繫趙某丁說:“你們趕緊過來,對方有棍子,有弩,你們快過來幫忙。”對方又將車子掉頭,其就朝西面跑,對方下車,駕駛座的那個胖子拿了一把砍刀,其他人每人拿了一根棒球棍。有個人拿砍刀朝趙某丙的左側頭部砍了一刀,當時就出血了。一名男子用棒球棍把趙某丁車子副駕駛座的玻璃砸碎了。拿砍刀的胖子還拿砍刀要去砍他們,被車上的人躲掉了。其他的五個人就朝其用棒球棍揮打,有一個戴口罩的男子用棒球棍朝其頭部打,其用右手手臂格擋被打了一棍。其還看見張某被對方的人在肚子上面捅了一棍、袁某的左側胸部也被對方的人用棒球棍打了一棍子。後來郭某喊了幾句:“都住手。”對方纔停手的。對方準備上車走,車某、王某丁就拉住對方的一個人,不讓對方離開,駕駛座的那個胖子又把砍刀拿了出來,本方看情勢不對就都放手了,後來對方就離開了的經過情況。

18.證人車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日晚8點左右,李某乙和徐某甲、馮某等人一起到北新橋網吧過來找其和趙某丙,要幫盛某甲打架。看到趙某丙身上帶了鋼管,到大統華廣場集合。後袁某接到盛某甲電話說約在周南花苑。其和趙某丙、袁某、李某乙、侯某五個人就一起打車到了長壽周南花苑那邊,其餘人是坐趙某丁的車子走的。先到周南花苑一個車貸門口,盛某甲和張某都在電話裡和對方對罵,其餘人在店裡面商量。其和趙某丙就跟着侯某、袁某、徐某乙、張某沿着周南花苑的那條路一直往東走,走了一會就看到一輛寶馬車從其身後開過,車裡人就對其喊了一聲:“不要走,停下。”其看到車裡人拿着弓弩,對着其放了一箭,趙某乙、錢某甲、高某下車拿了棒球棍過來追,本方六個人就一直往西跑,張某就打電話給盛某甲說對方的人拿着棒球棍追他們。趙某丁開黑色豐田車斜停在對方寶馬車的車頭位置,徐炯拿棒球棍把趙某丁車子的副駕駛車窗玻璃敲碎了,本方開始反過來追趙某乙、錢某甲和徐炯,其就看到趙某丙手捂着頭,其從他邊上撿了一根鋼管去打趙某乙,其被趙某乙用棒球棍打了一下,打到了手背,鋼管掉在了地上。對方有個人拿棒球棍打到了盛某甲父親頭上一下,袁某和侯某、張某、徐某乙也被對方打到了,具體誰打的誰其沒注意看,盛某甲從錢某甲手裡奪下了棒球棍,衝上去打了錢某甲、趙某乙和高某,其看到盛某甲父親手裡拿了個東西把錢某甲打暈在地上,盛某甲拿着棒球棍在打高某,徐炯朝其揮動武士刀想砍其,其躲開了。對方開車就要跑,盛某甲拿着棒球棍、盛某甲父親拿着榔頭砸對方寶馬車的後擋風玻璃,其餘的人就在車邊拉車門,最後對方車子就開走了的經過情況

19.證人楊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日,其陪了朋友吳某一起去張家港。盛某甲給其打了電話,其沒接。張某就打電話給吳某,偏胖的男的接的電話,雙方在電話裡吵起來了,接着張某又打電話過來,副駕駛那個男的接的,在電話裡跟其男朋友盛某甲和張某對罵起來,副駕駛的那個男的說讓張某、盛某甲在周莊找個沒有攝像頭的地方打架,不能報警,盛某甲說去張家港ET酒吧旁邊的一個小樹林那邊。之後到了張家港的一家賓館,那兩個男的就從車後備箱拿出了兩個用快遞盒子裝的東西,進了房間,帶其來的兩個男就對房間的兩個男的說一會要去“幹人”,打開箱子,裡面是兩把長刀、一把像槍一樣的東西、一根棒球棍。四個男的就把剛剛拿出來的刀和棍子試了下好不好用,就帶着那些東西離開了房間,其知道他們是去找盛某甲他們打架了。過了一會,剛剛出去那四個男的就回來了,其中身材中等的那個男的額頭有傷痕,其聽他們說最後是在長壽打架的。後來其手機接到了警察打過來的電話。其自己打車去了周莊大統華,那個偏胖的男的給了一百元,警察過來把其接到了派出所的經過情況。

20.證人趙某丁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日晚8點半左右,其接到張某的QQ電話,問其有沒有車,還讓其再叫一輛車去張家港碟中諜酒吧打架,並說盛某甲女朋友楊某被“趙益”帶走了,對方約他們到張家港打架。王某丁、侯某、袁某、徐某甲、趙某丙等人在周莊大統華附近跟對方聯繫,雙方在QQ語音裡面互相罵,對方還說自己有槍和刀,不怕打架的。後來對方就說到周南花苑來打架,其聽出來對方說話的人是徐炯。其開車帶着王某丁、徐某甲、馮某乙、徐某乙,趙某丙、侯某、袁某、車某、李某乙就打了一輛黑車到長壽周南花苑郭某的車貸店裡等的,聽說盛某甲去超市買了把菜刀。其怕把自己牽扯進去,就跟他們說讓未成年走在前面,對方打了未成年人之後,其他人再衝過去把他們圍起來等警察過來。張某、袁某、趙某丙等人就往周南花苑五村東面方向走,盛某甲父母開着一輛白色SUV跟在他們後邊。其當時問郭某有沒有聯繫派出所的人,他說已經聯繫了。其就開着自己的黑色豐田轎車帶着徐某甲等人在周南花苑附近找對方的車,後發現雙方已經在周南花苑五村東面兩三百米處的路邊打起來了,其就立馬開車把車子橫在對方一輛藍色寶馬轎車右前方攔住對方,對方一個蠻高蠻壯的男子就用手裡的棒球棍把其的副駕駛車窗玻璃砸碎了,還用棒球棍戳徐某甲叫其下車。趙某丙手捂着頭,應該頭部被對方打傷的,但是其沒看清是被誰打傷的,對方另外4、5個人拿着棒球棍打其這邊的未成年人,其也拿着棒球棍跟對方說:“不要走”,後來其手裡的棒球棍被本方的一個未成年人拿走了,對方一個十八九歲的男子用棒球棍打盛某甲的父親頭上、背上,盛某甲父親就把棒球棍搶下來要反打這個男子,盛某甲父親還拿着棒球棍或者扳手之類的東西砸寶馬車副駕駛的玻璃,其這方的幾個未成年人還把對方的2、3根棒球棍搶下來。徐炯看見其人多,就把長劍收到車裡座位上,之後他們就都上車要走,對方寶馬車就來回倒車把其這方的人頂開,然後就開着寶馬車跑掉的經過情況。

21.證人郭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日晚10點左右,趙某丁過來對其講:“我朋友的女朋友被張家港人帶走,現在約好在周南花苑談。”其駕駛黑色奔馳轎車送其弟弟回華西村,經過周南花苑五村往東200米左右的地方,其看到有人在打架,其將車停在路中間,邊用手機拍錄像邊講:“不要動手打人,”對方一個穿黑色上衣的30多歲男人拿着一把日本武士刀指着其講:“不要拍照,”,當時對方在場有5個男人。拿着武士刀的男人用刀砍了一個男青年,砍了趙某丁的一輛黑色豐田轎車副駕駛處車窗玻璃,將玻璃砸壞後,那5個男人乘上一輛牌號爲蘇E×××××的深色的寶馬轎車逃跑的經過情況。

22.證人吳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3月19日晚其跟楊某等人玩,被徐炯和趙某乙找到,楊某就跟着其一起上了徐炯的寶馬車去張家港。徐炯勸說楊某跟着他出去賣淫。途中,盛某甲打電話、打QQ語音電話給楊某,都被楊某掛掉。盛某甲就打QQ語音電話給其,徐炯把其手機搶過去接了電話問:“你們找吳某幹嘛”,對方怎麼回答的其沒聽見,雙方就在電話裡互相罵了起來,雙方約在張家港的碟中諜ET酒吧,要找個沒有攝像頭的地方打架。趙某乙也跟對方在電話裡互罵。徐炯開車把其送到張家港愛尚酒店,徐炯、趙某乙下車的時候從後備箱裡拿出3把砍刀、4-5根棒球棍回到愛尚酒店309房間。當時房間裡有錢某甲、高某、倪宇帆、吳某乙等人,徐炯說:“你們準備一下,待會去打架,跟周莊的幾個小屁孩”。房間裡的幾個男的都同意的。徐炯就開車帶着趙某乙、錢某甲、高某走了。之後其、楊某、吳某乙、朱某某、瞿某、王某丙就打了一輛出租車去了張家港的菲芘酒吧玩。在酒吧、後來回到在房間裡,楊某把自己的手機給其看警察給她發的信息,警察打了好幾個電話給楊某,楊某一個都沒接。第二天凌晨1點多鐘,徐炯、趙某乙、錢某甲、高某就回到房間,他們說在長壽跟對方打架的,還說陳某甲脖子被砍了一刀送醫院去了。其看見錢某甲頭上破了,聽他們說是被盛某甲父親用棒球棍砸傷的。趙某乙的左手臂也動不了,聽他們說是被對方的人用棒球棍砸的。徐炯給了楊某100元錢讓她打車回去了的經過情況。

23.江陰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出具的鑑定意見,證明被鑑定人趙某丙頭部損傷,損傷致左顳頂部1處3.6cm創口,損傷程度爲輕微傷,被鑑定人陳某甲頸部和腹部損傷,損傷致左頸部及腹部各1處創口,長度分別爲9.2cm及5.0cm,損傷程度爲輕傷二級。

24.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證明案發現場的情況。

25.辨認筆錄,證明參與鬥毆人員互相辨認的情況。

26.刑事案件偵破經過,證明本案的案發和歸案情況。

27.被告人徐炯戶籍資料,證明被告人身份情況。

28.被告人徐炯的供述筆錄。

三、強姦

被告人倪宇帆於2018年1月23日凌晨,夥同王某戊(另案處理)經事先預謀,由被告人倪宇帆將被害人瞿某(女,2003年11月17日生)灌醉並帶至張家港市楊舍鎮長安中路281號木子精品酒店409房間內,王某戊趁被害人瞿某醉酒之際採用強脫褲子等手段與其發生性關係。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微信、QQ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截屏,證明王某戊與倪宇帆商量的過程、王某戊聯繫錢某丙的情況,林某通過微信轉給王某戊30元錢的情況。

2.同案犯王某戊的刑事判決書,證明同案犯被判刑的情況。

3.證人王某戊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1月22日晚上,其與倪宇帆通過QQ聊天,其幫倪宇帆解決他和錢某丙之間的債務問題,倪宇帆負責將他那裡的一個小妹灌醉帶回酒店房間讓其免費跟小妹發生性關係,倪宇帆還說那個小妹只有十四歲,是他手底下賣淫的。到了凌晨,倪宇帆跟其說小妹喝得差不多了,叫其到張家港木子精品酒店,後在409房間,其趁瞿某酒醉強行與瞿某發生性關係。其與瞿某發生性關係過程中,毛某、林某來到該房間,將其支走後強行與瞿某發生了性關係的經過情況。

4.證人毛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1月23日其到張家港木子精品酒店王某戊房間時,當時房間內有王某戊、林某和瞿某,其就想和瞿某發生性關係,就把王某戊、林某趕走,強行與瞿某發生了性關係,在發生關係的過程中,林某敲門進來,林某強行與瞿某發生了性關係後離開。其繼續與瞿某發生性關係。其與王某戊一起回家的路上得知王某戊也與瞿某發生了性關係的經過情況。

5.證人林某的證言筆錄。證明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其、毛某、錢某丙在張家港木子精品酒店玩,王某戊發信息給錢某丙,說他那裡有個賣淫女,讓錢某丙過去玩,其看到了聊天內容。其就去了王某戊的房間,先是和瞿某聊天,她半醉半醒,毛某帶了把砍刀進來和瞿某發生了性關係,其就在樓下等他,後其回到房間和瞿某發生了性關係,後來才知道王某戊也跟瞿某發生了性關係的經過情況。

6.證人錢某丙的證言筆錄,證明王某戊通過微信語音告訴其有個女孩子可以發生性關係,小女孩是跟着倪宇帆的。其跟毛某先到王某戊的房間,毛某還拿了一把砍刀。其回家後,王某戊打電話說毛某和林某把小女孩強姦了,後來被王某戊安慰住了。王某戊肯定也和這個小女孩發生了性關係,否則他不會這麼着急的經過情況。

7.公安機關製作的提取筆錄:證明王某戊與錢某丙、林某的微信轉賬和聊天情況;王某戊與平凡、倪宇帆的QQ聊天情況

8.辨認筆錄:證明涉案人員相互辨認的情況。

9.江陰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證明本案的發破案經過及被告人倪宇帆的歸案情況。

10.被告人倪宇帆的人口基本信息,證明被告人倪宇帆的身份情況。

11.被告人倪宇帆的供述筆錄。

被告人徐炯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查證屬實。

另查明,2018年3月25日吳某歸案陳述了參與賣淫的情況及團伙分工情況。2018年3月26日,民警在酒店房間抓捕趙某乙等涉嫌聚衆鬥毆案件嫌疑人時,被告人倪宇帆同在房間,跟隨民警到三房巷派出所後主動供述了被告人徐炯的犯罪事實,供述了自己幫助被告人徐炯接送賣淫女的犯罪事實,做完筆錄後民警允許其自行離開,在離開時留下倪宇帆手機,並告知事後可自行至派出所領取手機,2018年3月28日倪宇帆至派出所領取手機時被依法傳喚,至2018年4月13日倪宇帆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認爲,被告人徐炯、倪宇帆爲共同實施組織賣淫犯罪而組成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被告人徐炯組織多名未成年人賣淫;爲爭強鬥狠,糾集人員持械與他人聚衆鬥毆,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爲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聚衆鬥毆罪,依法予以數罪併罰。被告人倪宇帆組織多名未成年人賣淫,經事先合謀、採用趁女性醉酒等手段,爲他人實施強姦提供便利,被告人倪宇帆的行爲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炯犯組織賣淫罪、聚衆鬥毆罪,指控被告人倪宇帆犯組織賣淫罪、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採納。被告人徐炯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系主犯,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徐炯在聚衆鬥毆中糾集他人並積極準備工具參與鬥毆,系主犯;被告人徐炯歸案後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綜合以上量刑情節,依法對其所犯組織賣淫罪、聚衆鬥毆罪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倪宇帆是組織賣淫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系主犯;被告人倪宇帆在強姦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綜合以上量刑情節,依法對被告人倪宇帆所犯組織賣淫罪予以從輕處罰、所犯強姦罪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倪宇帆雖有主動歸案情形,但歸案後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能認定自首,故對辯護人云線、沈藝提出的被告人倪宇帆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倪宇帆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低於被告人徐炯,但被告人倪宇帆聯繫嫖客接單、接送賣淫女、抽頭、支付部分賣淫女、團伙成員費用等,起到主要作用,並非次要作用,故對辯護人云線、沈藝提出的被告人倪宇帆在組織賣淫中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關於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各自有其他從寬處罰情節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符合案情和法律規定,予以採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炯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犯聚衆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30年9月23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繳納)。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二、被告人倪宇帆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8年9月27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繳納)。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三、責令追繳兩被告人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