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已婚女子深夜欲出門約會 被丈夫砍死

(原標題:揚州已婚女子深夜欲出門約會丈夫砍死)

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揚檢刑訴〔2020〕15號

被告人杜桃,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130221989********,漢族,初中文化,瓦工,住四川省宣漢縣**鎮**村**組**號。被告人杜桃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12月15日被揚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20年1月6日被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經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揚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桃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3月17日向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已於同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杜桃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同年4月17日,該院將本案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杜桃,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5月,被告人杜桃與被害人宗某某(女,歿年29歲)登記結婚。2017年,被告人杜桃與宗某某一起在浙江杭州打工期間,因宗某某與他人交往密切,二人產生矛盾。2019年9月,二人回四川老家奔喪,被告人杜桃發現宗某某仍與他人保持聯繫,二人發生爭吵,宗某某提出離婚被家人勸阻。同年10月初,宗某某隨其父到江蘇揚州打工,被告人杜桃仍在杭州打工。同年10月底,宗某某與林某發展爲男女朋友關係。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杜桃從杭州到揚州發現宗某某與林某交往,雖要求宗某某與其回杭州但未果

2019年12月13日下午17時許,被告人杜桃又從杭州到揚州,在宗某某工作的揚州聖都家居裝飾有限公司樓下等其下班。宗某某下班後,二人到一小湖邊散步聊天談論離婚事宜,後在川湘人家吃晚飯時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宗某某支付杜桃3萬元,過了當晚雙方互不干涉,杜桃不得來揚州糾纏。當晚23時許,二人一起回到宗某某租住的光明鉑悅華府2幢1004室的暫住地後宗某某告知杜桃林某要過來找她,被告人杜桃遂菜刀藏至枕頭下。次日凌晨1時許,林某與一朋友一起至宗某某家門口,並要求宗某某和其出去,被告人杜桃與林某隔門發生爭吵。林某離開後仍通過微信要求宗某某出來,宗某某欲出門,遭到被告人杜桃的阻止。後宗某某揚言拿刀威脅,被告人杜桃遂從枕頭下拿出菜刀,趁宗某某不備向其頭部連砍數刀致其倒地,後又繼續持刀連續砍向宗某某面部、頸部手部等部位數十刀,致宗某某重型顱腦損傷合併急性失血而死亡。

案發後,被告人杜桃持刀割自己喉部、右頸部、左手手腕右腳腳踝數刀意欲自殺未遂,後又欲跳樓自殺未果。事後,被告人杜桃撥打110報警電話主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物證:菜刀1把;

2.揚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發破案經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調取的微信聊天記錄書證

3.證人杜某甲、杜某乙、程某某、倪某某、宗某某、宗某、李某某、林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杜桃的供述和辯解;

5.揚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理化檢驗報告、鑑定書等鑑定意見;

6.揚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製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

7.揚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調取的鉑悅華府監控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桃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杜桃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桃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杜桃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