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懷孕無法做胸透未被招教錄取,新鄉女子訴當地文教局案開庭
(原標題:因懷孕無法做胸透未被招教錄取,新鄉女子訴當地文教局案開庭)
河南新鄉女子鄒小林(化名)因“懷孕期間無法做胸透被拒錄用”起訴當地文教體衛局一案於今日(12月11日)上午在新鄉市原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12月11日中午,澎湃新聞從當事人鄒小林處獲悉,法庭上兩被告新鄉平原示範區文教體衛局、平原示範區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均出庭,案件將擇期宣判。
鄒小林的代理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鍾蘭安告訴澎湃新聞,法庭上兩被告堅持《行政答辯狀》裡的答辯意見,堅稱在招聘的過程中沒有涉嫌歧視孕婦等行爲。
鍾蘭安向澎湃新聞提供的平原示範區文教體衛局《行政答辯狀》稱,不予錄用鄒小林的行爲並不違反任何行政、民事法律法規,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平原示範區在招聘公告中第四條“體檢與考察”中明確載明:體檢按照《河南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17年修訂)》執行。未按照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者視爲自動放棄;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編制完整體檢報告的考生,視爲體檢不合格。被答辯人未認真研讀招聘公告,因自身原因,拒絕做胸部X光片項目,進而導致其不能編制完整體檢報告,答辯人對其不予錄用,並非所謂的侵害婦女合法權益,而是嚴格按照招聘公告,依約行事。
此外,平原示範區文教體衛局稱,胸部X光片是檢測呼吸道傳染病的重要途徑,學校人員密集,教師的健康問題關係到每個學生及其家庭,因此教師招聘體檢中,胸部X光片是必須要做的項目,否則就是置廣大師生和人民羣衆的健康於不顧。
對於平原示範區文教體衛局的上述答辯意見,鍾蘭安稱,原告方認爲,平原示範區相關行政部門以體檢缺項拒絕錄用,侵害了鄒小林的平等就業權,是行政違法。“他們違反了《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機關應該保護女性的合法權益,而不是歧視。”鍾蘭安稱。
招聘結果發佈超過一年後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期限?
此外,平原示範區文教體衛局《行政答辯狀》還認爲,鄒小林提出的行政訴訟已過起訴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本案中,平原示範區文教體衛局在2019年9月3日在網站上公開發布了擬聘用人員名單,鄒小林也隨即知曉,她在2020年11月2日才提起行政訴訟,明顯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應裁定駁回起訴。
對此,鍾蘭安解釋稱,“因爲疫情原因,河南靠近湖北,此前疫情較爲嚴重,也處於緊急響應狀態,這屬於不可抗力原因,我們沒有起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總成績第一、但因懷孕不宜做胸透檢查,報考教師崗位的鄒小林被認定爲“體檢不合格”,最終被拒絕錄用。鄒小林對前述兩部門提起了行政訴訟。
鄒小林《行政起訴狀》稱,2019年筆試、面試後,鄒小林以總成績第一名成績參加體檢。體檢中,體檢機構工作人員指出孕婦不宜做胸透檢查,經平原示範區文教體衛局工作人員同意,原告及其他多名懷孕體檢人員均未做胸透,與此同時,原告提交超聲檢查報告予以證明懷孕。但隨後,被告以原告體檢不合格爲由拒絕錄用原告。
鄒小林訴請:撤銷二被告作出的對原告鄒小林不予錄用的決定;判令二被告依法對原告重新作出決定。
來源:澎湃新聞
孕婦未做胸透被拒錄用案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