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責降至12歲 大連遇害女童家屬將重交材料
(原標題:未成年人刑責降低至12歲 大連10歲遇害女童家屬:高興到不知說啥 將重新提交材料)
據央視新聞12月26日消息,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問題,社會關注,如何做到不枉不縱,精準懲治?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此作出重大修改,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規定12週歲以上低齡未成年人實施以下犯罪行爲,應當負刑事責任。
26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與大連13歲男童殺害10歲女童案件中的受害女童母親取得聯繫,對方尚不知道此條法案已正式通過的消息。當從紅星新聞記者處得到確認後,受害女童的母親賀女士在電話裡沉默了很久。
“我太高興了,高興到不知道該說什麼。”賀女士告訴紅星新聞,女兒遇害一年多了,家人一直在堅持着呼籲降低刑責最低年齡,現在終於等到了這一天。
“我會跟我律師溝通,把這個法案作爲新的材料遞交,希望這條新的法案能用在殺害我女兒的兇手的量刑上。”賀女士表示,看到自己的努力終於有了結果,她不僅是爲了女兒開心。賀女士告訴紅星新聞,此前,女兒被13歲的兇手殘忍殺害後,僅判處收容教養3年,自己無法接受,“以後再有這些低齡的人(有犯罪傾向),這條法案將對他們這樣的人羣起到震懾作用。”
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19年10月20日,大連13歲男孩蔡某某在家中將10歲女孩王某殺害,並拋屍灌木叢。因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對蔡某某實施收容教養,期限爲3年。隨後,遇害女孩家屬對蔡某某及其父母提起民事訴訟。
事件回顧:
8月10日,大連13歲男童蔡某某殺害10歲女童小淇(化名)一案民事訴訟案宣判,法院民事判決書披露作案細節。
10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受害女童小淇家屬獲得一份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該份判決書蓋有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公章,落款時間顯示爲8月5日。
判決書顯示,沙河口區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爲:被害人小淇出生於2009年5月18日。2019年10月20日3時許,被告蔡某某將小淇騙至家中,欲與其發生性關係,遭到拒絕後將其殺害。
案發時被告蔡某某未滿十四周歲,大連市公安局於2019年10月24日作出大公收決字[2019]第1號《收容教養決定書》,認定被告蔡某某實施故意殺人行爲,致小淇死亡,決定對被告蔡某某收容教養三年。
法院認爲,公民的生命權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蔡某某實施故意殺人行爲造成被害人小淇死亡的事實,已經公安機關認定和處理,被告蔡某某侵害小淇生命權的侵權事實成立,二原告作爲小淇父母有權要求義務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責任屬於替代責任,責任主體與行爲主體分離。該條第二款關於“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的規定,不是關於責任主體的規定,而是基於公平原則對賠償費用支付方式的規定。本案被告蔡某某實施侵權行爲時未滿十四周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其造成的損害後果,應由其監護人承擔。
法院還認爲,被告蔡某某的父母是被告蔡某某的法定監護人,應當悉心教導被告蔡某某,關注其身心健康和行爲習慣,培養其具備健康的人格、守法的認知和良好的品行,但被告蔡某某的父母對蔡某某的性格發展及行爲表現缺乏關注,疏於引導和教育,以致其無視法律,漠視生命,故意實施殺人行爲,被告蔡某某的父母未盡到監護責任,應對被告蔡某某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方蔡某某的父母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遼寧省級平面媒體上向原告小淇母親及家人公開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覈),此外民事賠償部分,判處蔡某某、莊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合計1286024元。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9年10月20日,13歲大連男孩蔡某某將在同小區內居住的10歲女孩小淇殺害,並拋屍灌木叢。因蔡某某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其進行3年收容教養。
2020年1月3日,小淇家人來到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正式提起民事訴訟。5月9日上午,小淇被殺案民事訴訟部分在大連市沙河口區法院開庭。因涉及未成年人隱私,此案不公開審理,法院宣佈擇期宣判。當天被告蔡某某家屬無一人出庭。經歷兩個多小時的庭審,法院宣佈擇期宣判。
案件經過:外出上課的女兒遲遲未歸,才發現已遭遇殘忍殺害
2019年10月20日下午,淇淇父母發現外出上繪畫課的女兒淇淇遲遲未歸後,便察覺到了不對勁。淇淇的課程一般3點結束,但那天,快到了三點半都還沒回來。
"給老師打了視頻電話,得知孩子已經走了很長時間了,我就開始着急了,因爲淇淇沒有下課後在外面玩的習慣。在我發現淇淇失蹤半小時後,我報了警。"
"直到七點在灌木叢中找到了孩子,我萬萬沒想到,我可愛懂事的孩子,身中七刀,頭部臉部和小手都沒有好地方,一個鮮活的生命被惡魔奪走,當時我特別崩潰。"在網絡上的聲明中,賀美玲如此形容當天發現女兒失蹤到遇害的經過。
警方接到報警後迅速趕赴現場,並迅速確定了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沒用5分鐘,就找到了案發第一現場——因爲實在太好找了,地上有血跡,從樹林一直通往蔡某某家中"。
13歲的蔡某某,身高170,體重140。
2019年10月24晚,大連警方發佈通報稱,行兇者蔡某某因爲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進行收容管教,時長三年。
人間蒸發:案發後兇手一家迅速搬走,第一次開庭直接缺席
2020年1月3日,淇淇家人到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以生命權糾紛爲由,對蔡某某等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蔡某某一家賠償道歉。
2020年5月9日,案件在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開庭。因涉及未成年人隱私,此案不公開審理。據瞭解,被告蔡某某及其父母均未出庭,也並沒有委託代理人。
賀美玲表示,"從出事到現在,兇手一家事發後如人間蒸發一樣,從沒跟我們聯繫過,一句道歉也沒有,賠償就更別提了,連法院開庭也沒露過面,這家人簡直太沒有人性了!"
在淇淇一家看來,真心道歉更加重要,但是從事發之後,蔡某某的父母就一直沒露面,更沒有表達過一絲歉意。
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至12歲!較草案表述新增“追訴”二字
楚天都市報12月26日訊(記者尹鑫)今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作出調整。據新華社和央視新聞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有律師注意到該修正案較此前草案增加“追訴”二字。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10月13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嶽仲明12月21日表示,該草案將進一步完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規定,將雖未致人死亡,但屬於“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情形增加規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期影響較大的一起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是2019年10月20日大連10歲女孩小淇被13歲男孩蔡某某殺害的案件。今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表決通過後,小淇家屬代理律師田參軍律師注意到,其表述較10月份的草案增加“追訴”二字。站在對小淇家屬有利的角度,田參軍律師告訴楚天都市報記者,他希望“追訴”二字能爲大連案件預留一個適用窗口。
湖北天崇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謝濤告訴記者,“追訴”並非“追溯”。謝濤律師認爲,“追訴”二字強調的是新法實行之後的訴訟時效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時,除了考慮犯罪行爲本身外,還會注意訴訟時效,以此判定刑事責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郭澤強也對記者表示,“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不會被打破,增加的“追訴”二字是讓表述更加精準。
大連遇害女童家屬將重新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