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全國人大通過刑法修正案降低刑責年齡至12歲
大陸全國人大修改《刑法》降低刑責年齡至12歲。圖爲1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新華社)
大陸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26日在北京閉幕,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規定12歲以上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若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殘疾等犯罪行爲,應當負刑事責任,新法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對大陸現行《刑法》作出多處修改,當中令人關注的是,將需負法定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下調至12歲。修正案指,已滿12歲、未滿14歲的人若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將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此外,已滿14歲、未滿16歲者若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者,同樣應當負刑事責任。
再者,已滿16歲犯罪,亦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滿18歲者,則按案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未滿16歲不予刑事處罰者,責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專門矯治教育。
香港東網報導,大陸近年發生多起未成年人涉及刑案,遼寧大連一名13歲蔡姓少年,去年因強制性交未遂殺害10歲王姓女童時未滿14歲,免於刑責,僅遭警方收容教養3年。王母事後向蔡男及其家長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在今年8月判處蔡的父母須向王的家人公開道歉並賠償約128萬元人民幣(約新臺幣560萬元)。大陸輿論因此強烈要求修改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
這次大陸全國人大同時針對各種光怪陸離社會現象,從善如流修改《刑法》相關規定,例如關於「冒名頂替上大學」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搶奪公車方向盤」、「高空拋物」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