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牠是朋友,不是食物」 動保團體批外勞殺貓狗要勞動部罰僱主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外勞宰殺貓狗食用事件層出不窮,保猋護生聯盟、臺灣樹人會等多個動保團體今(3)日發起「外勞殺狗,僱主有責」陳情活動高喊「殘殺貓狗,無法容忍」、「牠是朋友,不是食物」等口號,要求勞動部應修法增加僱主責任、廢止僱主招募許可

臺灣樹人會主席、活動發起人林逸萍表指出,最近多起外勞宰殺貓狗事件,都是在工廠宿舍等地,一般人難以察覺,不過她質疑僱主不知情太過誇張,應修改,《就業服務法》,加重僱主管理責任,才能杜絕外勞吃貓狗的事件發生。

長期投入修法的動保人士泰山也提及,僱主聘用外籍勞工政府允許特殊權力,有責任管理照顧移工生活,避免影響社會安寧,且可歸責於僱主,政府應收回此權力的全部或一部份。如今是殺貓狗違反《動保法》行爲,希望政府勿長期漠視

▲外勞宰殺貓狗食用事件層出不窮,動保團體今日赴勞動部抗議,希望能夠加重僱主管理責任。(圖/記者紀佳妘攝)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專門委員莊國良表示,爲尊重動物生命級保護動物,國內目前訂有《動物保護法》,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只要在境內均有守法義務。此外,外籍勞工受僱來臺是補充國內基層產業勞動力及家庭照護人力的不足,對社會、經濟皆有重要貢獻

莊國良指出,爲避免風俗民情法令規定不同,造成違反規範者,現階段有「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劃書裁量基準」,課予僱主應對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提供職前訓練,而勞動部也在機場、各縣市政府辦理平面電子宣導《動物保護法》等法令資訊

莊國良進一步說明,外籍勞工如有違法情形,經檢查官起訴,可按照《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規定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且不得再入國工作;若僱主未依規定辦理職前訓練,經地方政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4款,最高可裁罰30萬元,同時也會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且管制後續申請案2年。對於動保團體訴求,會再蒐集各界意見,審慎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