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照顧假遇天災事變 勞動部:僱主還是要准假
勞動部表示,防疫照顧假不屬勞基法40條可停止休假的範圍內,勞工確有請假需求,僱主仍不得拒絕。(報系資料照)
勞動部近日發函指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廠商(如製造、物流、通路商)配合民生物資需求,可適用勞基法32條第4項但書(延長工時無上限)及40條(停止特休、一例一休、國定假日)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但近期有僱主詢問是否可以停止「防疫照顧假」,勞動部表示,防疫照顧假不屬勞基法40條可停止休假的範圍內,勞工確有請假需求,僱主仍不得拒絕。
勞基法40條指出,「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一例一休、國定假日、特休),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因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可使用勞基法40條,但可停止的假期僅限例假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除了要前在二十四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外,也應給予勞工雙倍薪資、事後也要給予補休,如果程序未完備就逕自要求勞工配合,也可依勞基法開罰。
至於近期傳出有僱主逕自把勞工特別休假排定,要求勞工不用來上班,黃維琛表示,特別休假應由勞工自行排定,如因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急迫需求則應與勞工協商,不能逕自排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