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收和解金違法放人還無故對民衆施暴 濫權員警被起訴
宜蘭一名遊姓員警涉嫌多次濫權,經檢方調查後一併起訴。(胡健森攝)
宜蘭警界傳出醜聞,在派出所任職的遊姓警員,在處理計程車司機求助協尋地址時,竟與車上喝醉的自家人邱姓刑事小隊長爆發糾紛,並不滿喝醉的邱姓小隊長爆粗口辱罵,先將其壓制上銬,卻又在收取8萬8000元的「和解金」後,將已屬現行犯逮捕的邱姓小隊長違法釋放,檢察官因而依違反《刑法》第163條第1項公務員縱放依法逮捕之人罪嫌將遊姓警員起訴。
起訴書中指出,2018年10月16日凌晨3點多,邱姓小隊長酒後搭乘計程車返家,卻因爲喝得太醉報不清楚住址,計程車司機只得將車子開往礁溪警分局忠孝派出所求助,當時值班的遊姓警員要求邱姓小隊長出示證件但遭到拒絕,遊姓警員於是打電話給派出所副所長求助處理,陳姓副所長隨後與另一個派出所的李姓所長趕到派出所協助處理。
遊姓警員想要拉邱姓小隊長下車,但被陳、李兩人攔阻,邱男隨後自行下車,並當場與遊姓警員爆發口角及肢體衝突,雖然被陳、李即時拉開,不料兩人正要將邱姓小隊長帶離開時,喝醉的邱某卻以「臭機掰」及三字經辱罵遊姓警員,遊男一怒之下,當場將邱姓小隊長壓制在地,並用手銬將其逮捕,並對邱進行權利宣告,表示邱涉及妨害公務、傷害及公然侮辱等罪嫌,隨即帶入派出所偵辦並製作筆錄。
被逮捕的邱姓小隊長哥哥得到消息後,立即趕往派出所,遊姓警員則在當天凌晨5點多在派出所外「暗示」邱姓小隊長哥哥要支付「紅包」8萬8千元來擺平此事,之後在製作刑事案件案卷時,主動刪除刑事案件報告單內原記載妨害公務等犯罪事實,更改爲公然侮辱及傷害等罪,並將現行犯解送程序自行改作保護管束程序。
王姓偵查隊長則在當天指示葉姓偵查佐分別對邱姓小隊長及遊姓警員製作傷害及公然侮辱調查筆錄,敘明全案施以保護管束,並由遊姓警員製作執行保護管束通知書及職務報告後,於當天將邱姓小隊長釋放。
檢方認爲,邱姓小隊長當時既已遭現行犯逮捕,雖然事後認定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但警方仍無權自行釋放,在《刑事訴訟法》訂有明文,應將逮捕到場的現行犯解送檢察官,遊姓警員所爲已涉違反《刑法》第163條第1項公務員縱放依法逮捕之人罪嫌。
此外,遊姓警員在同年12月30日,在執行交整勤務時,見許姓男子駕車行經該處時欲上前攔阻,許某在停車時疑不慎以左前輪壓傷遊姓警員的左腳,但遊姓警員卻未依規定找交通事故處理人員處理,而是卻逕自在隔天下午在派出所內利用警用電腦,以偵辦過失傷害案爲由登入戶役政系統,再以「追緝查補逃犯」爲由登入刑事資料系統內,蒐集許男的個資後,在2019年1月7日檢附許某的資料,向檢方遞狀控告許某涉過失傷害。
遊姓警員還被追出,在2019年4月7日凌晨在壯圍鄉壯濱路某民宅前,見李姓男子跨坐在靜止的機車上,遊姓警員走近時,李姓男子隨即往友人屋內走去,遊姓警員懷疑李姓男子酒駕,竟出手抓住李男後腰帶阻止進入屋內,雙方進而爆發口角及拉扯扭打,遊姓警員除了將李男過肩摔另持辣椒水對李姓男子噴灑,造成李某右手大拇指掌骨骨折、頭皮有3公分撕裂傷等傷勢。
對於這兩起事件,檢方認爲遊姓警員私自查詢許男個資,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涉犯同法第41條公務機關違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在對李姓男子施暴部分,遊姓警員當時並未目擊李姓男子有騎乘機車的行爲,卻要對李男實施酒測,在未進行酒測之前,李男並非是現行犯,具有拒絕酒測的權利,遊姓員警以拉扯腰帶、衣領方式妨害李男自行離去的權利,已經涉犯《刑法》強制、傷害等罪,一併將遊姓警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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