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由普通法院就能還原真相?

吳景欽

凱道的一火,促使立法院陸海空軍刑法第44到45條及第76條第1項之罪移由普通法院管轄,依程序從新原則洪仲丘案即可立即適用。惟交由普通法院審理果能還原真相?

針對洪案,軍檢雖起訴十八人,卻僅由第一線的戒護士負起凌虐致死或業務過失致死的重罪上位軍士官卻僅以施法定懲戒以外或妨害自由等輕罪論,如此的作法,必然帶來責任的分散。又依據軍事審判法第28條第1款,將、校級軍官犯罪的初審案件乃歸由高等軍事法院管轄,則如此的切割,亦將使洪仲丘案,分由地方與高等軍事法院分別爲審理,不僅是嚴重的階級歧視,更難於還原真實。

因此,在立院修法將凌虐致死等案件迴歸普通法院管轄後,則原本已被軍檢切的支離破碎之所有案件,即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以案件相牽連且證據具有共通性爲由,合併由同一法院管轄,以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更可避免因案件切割,致出現相互卸責狀況

雖然洪仲丘案迴歸普通法院審理,可以去除軍事審判不夠獨立與透明的弊病,只是案件已經起訴,基於武器平等原則,檢察官所能採取的強制處分,乃受到一定的限縮,且在法院屬公正審判的中立者,其調查乃屬被動,再加以此案發生已有一定時日下,能發現多少新證據,實有相當的疑問。尤其若軍方仍持頑固不寧的態度,未嘗不可以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2項,以軍事上應守秘密之處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爲由,來拒絕任何的司法搜索,而使案件的調查與審理陷入障礙

此外,就禁閉室的黑畫面,是否有人湮滅證據之案外案桃園地檢署若爲起訴,亦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4款,以與本案有相牽連關係,亦同合併於洪仲丘案爲審理。惜桃檢早以查無滅證爲不起訴,且因湮滅證據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就無所謂被害人與告訴人存在,自也無人可提起再議與交付審判,此處分因此確定,除非有新事證,否則不得重行起訴,此案外案也註定無疾而終。

將軍事審判廢除只是第一步,如何打破軍隊封閉性與防止司法的恣意與專斷,恐是下一步該走的路。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