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億元“同案不同判”民事案件引關注 法學專家論證“應再審”

中國商報/中國商網(記者 龐貴唐)近日,雲南一房地產項目因股東間利潤分配問題,遭遇相同法院相同法官“同案不同判。對此,法學專家論證認爲,應予再審。

雲南“博欣採蓮灣”項目是2011年由董學和、王玉洪和雲南博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欣公司)共同出資合作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2011年1月9日,董學和、王玉洪與博欣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約定,博欣公司、董學和、王玉洪出資比例分別爲50%、47%和3%,因博欣公司直接操盤項目並對董學和、王玉洪及項目負責,所以董學和給予博欣公司10%的分紅份額,三方利潤分配比例爲60%、37%和3%,最終利潤分配比例以各方實際投資確定。《合作協議》簽訂後,三方共計投入10761.3萬元(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王玉洪投入372.839萬元(法院生效判決確定)、董學和投入6615.661萬元(博欣公司、董學和、王玉洪均表示認可)、博欣公司則投入3772.8萬元。

由於博欣公司遲遲不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對共同投資人進行利潤分配,王玉洪於2018年1月22日將博欣公司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按《合作協議》約定返還投資本金及分配相應利潤,董學和作爲第三人蔘加了該訴訟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爲了查清採蓮灣項目可分配利潤、各方投資金額及利潤分配比例,依法委託雲南雲嶺司法鑑定所於2019年1月10日完成《雲南博欣採蓮灣建設項目司法鑑定報告》(以下簡稱:《司法鑑定報告》),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以採蓮灣項目利潤爲3.76億元的鑑定結果對王玉洪進行分配,王玉洪實際投資額372.839萬元,利潤分配比例爲3.46%。最終判決博欣公司應向王玉洪支付利潤1299.54萬元,並返還王玉洪投資本金372.839萬元,共計1672.379萬元。(以下稱:王玉洪案)

根據《司法鑑定報告》及其中《合同銷售明細表》顯示,在2017年11月25日前,博欣公司已經將採蓮灣項目不動產的86.53%對外出售,並且將剩餘的13.47%不動產全部辦理至博欣公司名下並用於抵押貸款。

也因爲有了王玉洪案的《司法鑑定報告》,作爲共同投資人董學和才知道了採蓮灣項目的真實利潤情況,而在此之前,董學和已經和博欣公司簽訂了《備忘錄》和以《備忘錄》爲基礎簽訂的《協議書》。

《備忘錄》約定:將採蓮灣項目六號樓產權已在博欣公司名下)及對應地下物業作爲分紅收益分配給董學和(自始至終未將六號樓產權過戶給董學和),剩餘物業則全部歸博欣公司所有。由於《備忘錄》剝奪了王玉洪的利潤分配權,王玉洪將其訴至法院,昆明中院於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8)雲01民終21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備忘錄》無效。

在簽訂《備忘錄》時,博欣公司自稱“採蓮灣項目利潤僅有五千多萬元”,並且在之後的訴訟過程中,博欣公司爲了隱瞞採蓮灣項目真實利潤情況,2019年11月3日特意委託中喜會計師事務所云南分所對採蓮灣項目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稱採蓮灣項目利潤僅有5410萬元”。

而基於《備忘錄》簽訂的《協議書》約定:博欣公司將六號樓作爲涉案採蓮灣項目的分紅分配給董學和,現在以1.15億元的對價向董學和回購六號樓物業,即博欣公司返還給董學和投資本金6615.661萬元及分配利潤4884.34萬元。這與《司法鑑定報告》鑑定的利潤董學和分得利潤被隱瞞了1.45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博欣公司在與董學和簽訂《協議書》之前,博欣公司就已經通過政府單一來源採購程序將六號樓的部分物業以市場價1.55億元出售給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2018年11月,董學和將博欣公司訴至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上述與博欣公司簽訂的《協議書》並重新分配利潤。但是經過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兩級法院的審理,均判董學和敗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董學和在2017年11月25日簽訂《協議書》時就應知道被欺詐和顯失公平,因此超過了一年的除斥期間而無權撤銷。而最高人民法院卻認爲董學和簽訂《協議書》時不存在受欺騙、顯失公平情形

這起典型的涉及民事“同案不同判”案件因涉及金額巨大,而引起了法學界和媒體的關注。

記者瞭解到,在11月26日的“董學和與博欣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問題的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最高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楊立新在對上述案情進行分析後表示,首先《協議書》的簽訂存在欺詐,屬於可撤銷合同。他認爲,在採蓮灣項目中,博欣公司、董學和、王玉洪均認可董學和的投資金額爲6615.661萬元,按照2011年1月9日三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約定,董學和的最終投資比例爲61.48%、利潤分配佔比爲51.48%,應獲得的利潤總額爲1.93億元。然而博欣公司通過《協議書》連本帶利分配給董學和1.15億元,利潤僅有4884萬元,董學和的應得利潤減少了1.45億元。可見,在《協議書》訂立過程中,博欣公司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故意隱瞞採蓮灣項目的全部獲利真相,使董學和陷入錯誤認識,進而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在研討會上董學和案的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武義程結合《司法鑑定報告》和王玉洪案的相關判決算了一筆賬,他表示,採蓮灣項目的可分配利潤基本確定爲3.76億元,董學和投入爲6615.661萬元,投資佔比爲61.48%。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給予博欣公司10%的份額後董學和的利潤分配比例應當爲51.48%,所以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在2017年11月25日前已經能基本確定董學和應當分得的利潤爲1.93億元,連本帶利應當付給董學和2.59億元,但是博欣公司通過《協議書》連本帶利僅給董和學1.15億元,僅分給董學和4884萬元利潤,董學和的應得利潤瞬間減少了1.45億元,這1.45億元利潤被博欣公司佔有。

董學和與博欣公司之間利潤分配顯失公平情況表

“如果我知道這個項目得利潤是3.76億元,我會籤這個《協議書》嗎?”在研討會上董學和表示,“我多給了博欣公司10%份額,就是讓他管好項目,事實求是,公平公正。這是我讓利10%份額得初衷,博欣公司有義務如實向我告知項目利潤,而不是欺騙。”

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博欣公司的行爲構成欺詐,由此,經合同一方當事人申請,《協議書》應該予以撤銷,而且對於《協議書》撤銷權行使還在除斥期間內。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兼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永軍表示,當董學和通過王玉洪案件發現博欣公司利用自身操盤優勢和項目信息優勢隱瞞了項目的利潤情況,同時發現博欣公司將涉案採蓮灣項目的部分房產以遠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出售給了第三方,致使自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了《協議書》。發現上述事實後,董學和便向雲南省高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與博欣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可見,董學和關於撤銷權的行使還在除斥期間內,法院應予支持。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孫選中表示,相同的採蓮灣項目,相同的利潤分配訴求,從王玉洪案的生效判決(2019)雲民終1057號民事判決書,由王玉洪、董學和以及博欣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補充協議》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該兩份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且生效裁判確認的事實系免證事實,後續裁判應予充分尊重。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教授、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胡思博作爲訴訟法方面的專家,他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由昆明中院和雲南省高院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在本案中應該同樣適用,應按照同樣的規則和方式對董學和的應得利潤進行分配。

經過參與論證的專家們仔細推敲了本案全部事實,認真研究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國家政策,經過深入的討論認爲:根據《訴訟法》相關規定,本案(2020)最高法民終256號民事判決符合再審的情形,應予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