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中院一審宣判一起涉港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報訊(記者 餘建華 餘寧)近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非對稱管轄涉港買賣合同糾紛案。該案原告有權選擇到香港法院、歐盟法院、寧波法院等法院提起訴訟,但最終選擇到寧波法院起訴,庭審中,雙方一致選擇適用內地法律,同意不再適用買方所在地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彰顯了寧波法院高標準打造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優選地的階段性成果。

2016年4月,香港A貿易公司與內地B生產公司簽訂採購框架協議,約定A公司向B公司採購汽車應急啓動電源產品。合同項下產品在北歐市場銷售過程中,A公司接到用戶投訴稱該電源無法啓動汽車。

雙方將樣品送檢,發現峰值電流不到600安培。A公司認爲質量不合格,與合同約定及產品標稱峰值電流1000安培不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對於管轄法院,雙方曾約定:A公司有權在買方所在地法院、貨物銷售地法院及賣方所在地法院等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但B公司僅能在買方所在地法院起訴。A公司遂依據“非對稱管轄協議”,選擇向浙江省餘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B公司返還貨款27萬餘美元並賠償利息損失。

餘姚法院受理後,寧波中院依法對該案進行提級管轄。審理中,B公司提起反訴,要求A公司支付另兩款已交付產品的欠付貨款15萬餘美元等。

庭審中,針對該訴,B公司答辯稱,B公司提供的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峰值電流爲1000安培,針對的是電池本身,而非整機;針對反訴,A公司答辯稱,如有未解決之索賠,A公司可以用所有訂單貨款進行扣減或抵銷,故並不構成違約。

寧波中院審理後,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解除案涉電源買賣合同;B公司向A公司退還貨款並賠償利息損失,A公司向B公司支付另兩款已交付產品的貨款,相互抵扣後,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貨款11萬餘美元並賠償利息損失;B公司向A公司支付貨物銷燬費用2000美元。

法官說法

本案審理難點在於,首先,對於“非對稱管轄協議”是否有效,寧波中院參照《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相關規定,認爲本案中“非對稱管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情形,其效力應予認定。其次,對於出口電源產品是否存在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質量問題,寧波中院審理後認爲,結合合同約定的質量參數和產品包裝標識來認定,“峰值電流1000A”應指電源整機。雙方自願送檢的第三方機構檢測報告可證明產品不達標,該質量瑕疵亦不符合雙方約定供貨需“符合歐盟和斯堪的納維亞的認證標準”,已導致A公司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依法應解除合同。

此外,買賣合同解除後,如將電源產品退回國內,會產生一筆不菲費用。經合議庭釋明,雙方就退貨損失達成一致意見:解約不退貨,B公司另行支付A公司2000美元用於在歐洲銷燬電源產品。該處理方式大大降低了解紛成本,節約了司法資源。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