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一女子用毆打、威脅、侮辱等手段強迫女子多次賣淫!

(原標題保山女子用毆打、威脅、侮辱等手段強迫女子多次賣淫!)

被告姜某某,曾用名姜某某,又名姜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號碼5330232000********,漢族,**文化,身份**,戶籍所在地雲南省騰衝市,住雲南省騰衝市北海鄉**村委**巷組**號,因涉嫌強迫賣淫罪,於2019年1月22日被騰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騰衝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9年2月3日被騰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雲南省騰衝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強迫賣淫罪,於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我院受理後,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於受案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及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於2019年3月26日電話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覈實了案件事實證據。本院於2019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9年5月28日補查重報;本院於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9年8月12日補查重報。本院於2019年4月26日、2019年6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之間,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騰衝市**鎮**社區**小區出租房以及騰衝市**鎮**社區**商業街**棟-*-*號店鋪,採用毆打、威脅、侮辱等手段,強迫被害人楊某某多次到賓館酒店從事賣淫活動,並讓楊某某將賣淫收入以微信轉賬方式轉入自己微信賬戶,其中大部分款項被姜某某個人佔有、使用。經鑑定,被害人楊某某被姜某某毆打,所受損傷爲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2.書證;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鑑定意見;5.抽樣檢驗檢查現場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姜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本院認爲,被告人姜某某爲牟取非法利益,採用暴力毆打以及威脅、侮辱等手段,強迫被害人多次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迫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爲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罰金。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節,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建議對其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