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前瞻|全國政協委員、央行廣東省分行行長張奎: 建議加快推進《商業銀行法》修改工作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家俊輝 廣州報道

2024年全國“兩會”即將召開。

3月2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全國政協委員、央行廣東省分行行長張奎提交了【關於加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下稱《商業銀行法》)的提案】。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作出建設金融強國的重大部署,而《商業銀行法》是金融體系的重要基礎法律,最近一次修改爲2015年,目前已啓動修改工作,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

張奎在上述提案中表示,鑑於頂層設計的重要性緊迫性,建議加快推進《商業銀行法》修改工作。

張奎認爲,加快推進《商業銀行法》修改工作,是深入貫徹中央關於加快建設金融強國的決策部署,爲打造現代金融機構和市場體系提供法律支撐。我國建有全球最大的銀行體系,2023年末銀行業總資產(417.3萬億)較2015年末(199.3萬億)翻了一番,機構數量增長約4%。要加快修改《商業銀行法》,爲依法穩健發展提供高速路、防火牆和隔離網,切實保障由大到強的發展質量。

是深入貫徹中央關於全面加強金融監管的決策部署,爲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提供法律支撐。近年來,創新性、交叉性金融業務不斷涌現,甚至夾雜一些非法金融活動,影響了正常金融秩序。要加快修改《商業銀行法》,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全面落實機構監管、行爲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

是深入貫徹中央關於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決策部署,爲加強對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金融服務提供法律支撐。金融支持實體經濟是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提出的工作任務,是金融工作的根本宗旨。要加快修改《商業銀行法》,匡正商業銀行的經營理念,使其更加聚焦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等重點領域。

是深入貫徹中央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決策部署,爲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提供法律支撐。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恆主題。近年來的金融風險事件暴露出中小銀行公司治理機制不健全、金融風險處置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加快修改《商業銀行法》,明確公司治理、資本管理等要求,規範處置程序,健全退出安排,並做好與即將出臺的《金融穩定法》的銜接。

基於上述理由,張奎建議,落實全面監管要求,將所有商業銀行業務納入《商業銀行法》適用範圍。建議明確辦理商業銀行業務的均應納入《商業銀行法》適用範圍,特別是不屬於商業銀行性質機構但開展商業銀行業務的,應明確適用《商業銀行法》,依法強化持牌經營原則,並以此加大對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

落實服務實體經濟要求,完善商業銀行業務經營規則。一是建議在商業銀行展業原則中增加有關“服務實體經濟”的表述,使之上升爲法律規範,形成法治硬約束。二是建議明確區域性商業銀行未經批准不得跨區域展業,強化本地化、專業化、差異化發展導向。三是建議順應營商環境優化提升需要,取消第三十六條“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取消第三十一條“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等規定,強化市場化法治化經營原則。

落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要求,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機制及金融風險處置機制。一是針對前期金融風險事件暴露出的問題,建議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者實控人的資質要求和禁入情形及變更要求,防止實控人侵害其他股東或者金融消費者權益。二是針對金融風險處置機制不健全的問題,建議明確商業銀行風險評級和預警、早期糾正、重組、接管、破產等有序處置和退出機制,並對結算最終性、終止淨額結算、過橋商業銀行作出規定。

落實金融監管“長牙帶刺”要求,加大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商業銀行違法行爲將嚴重影響金融秩序、金融穩定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一是建議增設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者實控人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處罰條款。二是建議增設違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資本與風險管理規定的直接責任人的處罰條款。三是建議增設違反商業銀行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的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條款。四是建議提高相關違法行爲的罰款上限,強化懲戒和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