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節有排休?中市府籲僱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勞動節爲國定假日,臺中市府勞工局呼籲僱主應依法給薪給假。(臺中市府提供/盧金足臺中傳真)
五一勞動節是屬於勞工的節日,也是國定假日,臺中市府勞工局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若該日適逢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僱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則應依法發給加班費。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如勞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爲工作日、週六爲休息日、週日爲例假日,五一勞動節適逢週六,遇原約定的休息日,則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的規定「擇日補休」,勞資雙方協商約定的補休日爲國定假日,僱主如經勞工同意於5月1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於補休日出勤,則應加倍給薪。
此外,如5月1日原爲排定的工作日,勞資雙方得事前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調移,則不產生工資加給問題,但勞資雙方應明確約定調移日期,以避免引起勞資爭議。
張大春提醒,事業單位也可依法比照今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但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適用對象爲公務人員,而公務人員無須於勞動節放假,因此不用補休。
但《勞動基準法》明定勞動節爲應放假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僱主應依法辦理,以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