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檢疫期確診 僱主依病假給薪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員表示,移工如果在檢疫過程中確診,就算是不可歸責於僱主的確診,僱主仍應視爲普通傷病假給薪。圖爲自桃園機場入境外籍移工。(本報資料照片

新冠疫情影響,去年3月中旬後,所有外國人臺灣均須居家檢疫14天。有僱主詢問,移工來臺灣也要經14天檢疫後才能開始工作,如果在檢疫過程中確診,薪資如何給付?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員表示,就算是不可歸責於僱主的確診,僱主仍應視爲普通傷病假給薪。

近來仍傳出多起移工入境後,在檢疫期間或檢疫後遭確診爲新冠肺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薛鑑忠表示,居家檢疫期間是政府政策,不可歸責於勞雙方,僱主在居家檢疫期間可以給付其薪資,如果未給付薪資、入境外國人也遵守防疫規定,則可領取每日1000元的防疫補償

薛鑑忠表示,但如果在檢疫過程中確診,則僱主應給予至少普通傷病假計薪。依勞工請假規則,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僱主補足。

如果檢疫結束後才確診,勞動部官員表示,要視其染疫是否因職務所致,若因職務所致則僱主應給予公傷病假、全額給付工資;如非因執行職務所致,則可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等事由,而普通傷病工資一樣折半發給,如果投保勞保,則可從住院治療第4天起請求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至於何時開始加保勞保?勞保局官員表示,僱主應在勞工到職日加保,但契約開始之日不一定就是到職日,但勞保屬申報制,如果僱主認爲移工從入境日起就算僱傭關係,也可以申報加保勞保,但仍要視個案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