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要上班?中市府籲僱主依法給薪給假
國定假日中秋節將至,臺中市府呼籲僱主應依法給薪給假。(盧金足攝)
國定假日中秋節即將到來,臺中市勞工局長吳威志28日表示,僱主應依法給薪並給假,若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中秋節當天若剛好是勞工「例假日」或「休息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行安排其它工作日補休1日。
吳威志說,今年中秋節適逢星期四,若僱主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形成4天連假,可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依照8周變形工時制度規定,將9月26日休息日與10月2月工作日對調,形成4天中秋節連假,且原定休息日也改成上班日出勤,僱主無須負擔加班費。
勞工局強調,僱主如使勞工於中秋節出勤,應確實給予加倍工資,保障勞工休假權益,若爲月薪制勞工,僱主經徵得其同意出勤者,需加倍發給當日工資;如爲時薪制勞工,則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