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核釋:都市更新、危老都更可引進移工
勞動部今天核釋指出「『經覈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爲指政府機關覈准獎勵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得增進社會公益福祉,提供公衆使用或完工後能創造國人就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類型及設施。(報系資料照)
勞動部今天核釋指出「『經覈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爲指政府機關覈准獎勵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得增進社會公益福祉,提供公衆使用或完工後能創造國人就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類型及設施,包括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觀光遊憩設施、運動設施、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工業、商及科技設施、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工程、都市老舊建築物重建計劃工程等。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指出「經覈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覈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可以引進移工。
但依該法也指出「民間重大經建工程計劃工程總經費達100億元以上、計劃期程達1年6個月以上,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10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才能引進移工。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薛鑑忠表示,有業者以私人住宅受政府容績獎勵爲由,想借此條文引進移工,但定義要求要有公益性或完工後能創造國人就業爲準,因此跨部會討論定出7大類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