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聯手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

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若公務員無故泄漏揭弊者身分,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記者陳正興/攝影

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明定若公務員無故泄漏揭弊者身分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卅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爲鼓勵揭弊,三讀條文也明訂,因揭弊者之揭弊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發給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這項立法,朝野對法案名稱要採「揭弊者保護法」或「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無法達成共識。昨院會表決時,民衆黨版本僅獲民衆黨八席立委贊成,國民黨立委改支持自己版本,最終藍營以多數通過法案名稱「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三讀條文明定,「弊案」是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的人員,涉犯刑法瀆職罪章、貪污治罪條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得處以罰鍰,或是違反法官法、營業秘密法、洗錢防制法、反滲透法等八款犯罪或違法行爲。

受理揭弊機關則包括,公部門的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等,或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的主管、負責人等,以及檢察、司法警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是監察院及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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