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泄揭弊者身分最重關5年 查獲不法有獎金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範圍涵蓋公部門與國營事業,三讀條文明定,要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等揭弊者的權益,未採民衆黨團提議納入私部門,因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公務員無故泄漏揭弊者身分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本法自公佈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7日初審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但法案名稱與適用範圍未有共識,國民黨團主張含括公部門與國營事業,民進黨團也主張公部門先行,民衆黨團則主張納入私部門,最終保留送院會表決,通過採用國民黨團版本。

受理揭弊機關則包含,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管、負責人或其指定單位、人員、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與政風機構;揭弊者分爲公部門揭弊者、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

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爲法務部,法務部爲辦理本法所定之揭弊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該委員會置委員7人,法務部部長爲主任委員,併爲當然委員。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後,未於20日內獲受理調查通知,經促請辦理後於10日內仍未獲迴應,可再向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具公司登記之媒體業者、具法人登記之公益團體揭弊。

根據三讀條文,弊案的定義爲,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人員,犯刑法瀆職罪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包庇他人犯罪以刑事處罰者爲限、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得處以罰鍰、違反政府採購法、法官法等相關規定、違反各涉有危害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之行爲。「揭弊者」定義爲,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者。

另外,三讀條文指出,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之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在此限,獎金髮給標準由主管機關(法務部)定之。

但該條文有適用疑慮,綠委莊瑞雄就點出,國民黨版本毫無道理,說三親等以內不能領取,爲什麼?如果揭弊者知道有弊案,身爲三等親還願意出來,不是更應該發給他獎金?民衆黨版本採用獎金共享制度,主管機關罰鍰、罰金、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百分之十,引用行政違規處罰的條文,但是揭弊案件很多都是刑事不法,有些屬於受害人財產,應該發還受害人,怎麼會反而撥10個百分比當獎金?都沒有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