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 洩漏揭弊者最重關5年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進入三讀時,民衆黨立委在場中慶祝合影。記者陳正興/攝影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明定若公務員無故泄漏揭弊者身分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本法自公佈後六個月施行。
爲了鼓勵揭弊,三讀條文也明訂,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之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在此限,獎金髮給標準由主管機關(法務部)定之。
這項立法,朝野因法案名稱要採「揭弊者保護法」或「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無法達成共識。今立法院會,針對法案名稱進行記名錶決時,民衆黨版本僅獲民衆黨8席立委贊成,國民黨立委改支持自己版本,最後以出席108位,贊成51位、反對49位、棄權8位,通過名稱爲「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三讀條文明定,「弊案」是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的人員,涉犯刑法瀆職罪章、貪污治罪條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得處以罰鍰,或是違反法官法、營業秘密法、洗錢防制法、反滲透法等8款犯罪或違法行爲。
至於何謂受理揭弊機關,三讀條文規定,包括公部門的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等,或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的主管、負責人等,以及檢察、司法警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是監察院及政風機構。
民衆黨團將此案列爲優先法案,民衆黨團總召黃國昌說,爲了要讓揭弊者勇於揭弊,不論公部門還是私部門,吹哨者都該受到保護,且民進黨政府曾承諾要推動,但是2700多天日子過去卻跳票,除希望保護公私部門吹哨者,且爲避免對中小企業衝擊,已有先排除資本額1億元以下企業。
黃國昌說,民衆黨的提案適用範圍最廣,國民黨提案次之,而民進黨版本則限縮在最小範圍,爲的就是保障大財團。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民衆黨排除資本額1億元以下企業,這麼剛好,木可公司、衆望基金會就排除了,另外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行賄的鼎越前董事長朱亞虎轉污點證人,就被黃國昌批是栽贓報復,威脅「民衆黨不會坐視不管。」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說,黃國昌一手推揭弊者保護法、一手又開記者會痛批朱亞虎,實在細思極恐,昨天看到在法案三讀前,就有人這樣攻擊揭弊者,實在看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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