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保護法三讀 泄吹哨者身分最重判五年

揭弊者保護法順利三讀。(摘自立院直播)

在野力推的《揭弊者保護法》在本會期終於通過!今日院會處理此案,順利三讀,公務員無故泄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該法自公佈後6個月施行。

三讀條文明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主管機關爲法務部,而法務部爲辦理揭弊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該委員會置委員7人,法務部長爲主任委員。此外,關於「揭弊者」的定義,三讀條文規範,是指公部門揭弊者、國營事業等揭弊者有事實合理相信有「弊案」,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者。

三讀條文明定,「弊案」是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的人員,涉犯刑法瀆職罪章、貪污治罪條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得處以罰鍰,或是違反法官法、營業秘密法、洗錢防制法、反滲透法等8款犯罪或違法行爲。

三讀條文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包括公部門的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等,或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的主管、負責人等,以及檢察、司法警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是監察院及政風機構。

三讀條文也指出,不得因揭弊者的揭弊行爲,對其採取不利措施,包括解職、撤職等,或是剝奪與升遷有關的福利,以及不利變更工作地點、職務內容等。

若對揭弊者施以不利措施的人,具有公務員身分,三讀條文規範,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予以懲戒或懲處。未具公務員身分的自然人、國營事業等,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有較重的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衆黨立委黃國昌說,雖然很遺憾地,黨團的提案未獲多數委員的支持,最後我們支持另一在野黨的版本,將弊案範圍限於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而非民進黨團的最限縮版本,讓吹哨者保護法制化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表示,目前對於公務機關或事業單位等內部不法案件如金融犯罪、採購弊案、環境污染以及職場霸凌等,造成大量的社會成本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與公衆利益。過去若要主動揭弊,部屬或員工隨之要面對的,可能就是解僱、降級或減薪,因此立法保護就是此法的核心精神。

他說,透過立法完善對於揭弊者的身分保護、人身安全以及工作權保障,並透過獎勵、保護機制及個人資訊識別之保密設定。積極保護並鼓勵揭弊者勇於揭發不法行爲。同時,爲了避免惡意揭弊或重複揭露徒增資源浪費,提案也明定相關配套因應,降低對公部門及國營事業非必要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