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保障誰的就醫權
在監察委員公佈前總統陳水扁的健康狀況錄影帶,及北榮主治醫師亦認爲其有重度憂鬱症下,關於陳前總統是否該保外就醫的爭議,再次浮現。而此爭議,所凸顯者,恐非僅是一位卸任總統的醫療權問題。
就我國已經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言,其中的第10條第1項即明文,即便自由已經依法被剝奪,但仍須爲人性尊嚴與人道的對待,又同條第3項更言明,行刑的目的,在使受刑人爲社會復歸的準備。依此而論,受刑人雖受到人身自由的拘束,但就身爲人所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卻與一般人無異。只是如何在人權保障與監禁處遇間取得平衡,卻是個難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受刑人罹患疾病,乃以監獄內治療爲優先,只有在監內不能爲適當醫治時,才由獄方報請法務部決定,到底是戒護就醫,還是移至病監,抑或保外醫治。則法務部將陳前總統移至北榮診治,而不爲保外就醫的作法,乃屬於法有據,爲何仍遭到質疑?
這其中的關鍵,就在於決定過程缺乏程序正當所致。因不管是委請醫師,還是保外就醫與否,在不採取聽審程序下,既不可能給予當事人或其家屬陳述身體狀況的機會,而診斷醫師的意見也無受詰問與檢驗之可能,若再加以法務部裁量空間之大,極易讓人有黑箱作業之感。且若其他相類情況的受刑人亦提出同樣申請,法務部是否亦會比照辦理,實更讓人產生懷疑。
除程序不正當的問題外,現行法對保外就醫的執行內容,於《監獄行刑法》中並無任何具體明文,而是以法務部所頒佈的《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爲依。則如此關乎受刑人身體,甚至是生命權保障的事務,竟完全以命令決之,雖給予法務部極大的彈性,卻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致顯露出現今刑事執行所依規範,法定性普遍不足的通病。
而從過往許可保外就醫的案例來看,幾乎是要達於罹患重疾致不能自理的程度,之所以如此嚴格,其原因即在於保外就醫監控的困難。因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7款,保外就醫若被指定住院治療,由於典獄長應派員察看,並與醫院或當地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尚能達到一定的戒護效果。
惟若非屬住院治療,即等同是在家監禁,即便有警察爲視察,但在人力監控不可能全天候,且在我國尚未就此明文可採電子監控下,則要求受刑人履行一定事項及不得逃亡的誡命,就易成爲是種道德義務,有心者自可利用此段期間逃亡,致爲人所詬病。也因此之故,保外就醫的門檻就更不可能爲放鬆。所以,與其說,是法務部對陳前總統的保外就醫特別刁難,倒不如說,是法務部將對一般受刑人的嚴格標準,也適用於一位卸任總統。
總之,陳前總統保外就醫的爭議,絕不應只視爲是個案,其他不爲人知,且病情更爲嚴重的受刑人必所在多有。則於此時,法務部該關注者,實非僅限於陳前總統一人,而應是對受刑人就醫權的全面檢討與改進。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