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父涉猥褻幼女 判刑3年10月
彰化縣一名罹患口腔癌男子,離婚後負責撫養一對兒女,涉嫌從女兒念國小五年級時就加以猥褻直到國二,女兒辱罵三字經或用手腳抵抗亦無法阻止父親犯行,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判處他3年10月徒刑。
法院判決書指出,男子和他的妻子在民國86年離婚,取得一對兒女的監護權,涉嫌從女兒就讀國小五年級時開始猥褻得逞,即使女兒以辱罵三字經或用手腳抵抗表拒絕,男子仍不爲所動,猥褻頻率多則每天或每隔2、3天接連發生,直到女兒念國二時逃家請警方協尋,事情才曝光。
法院審理時,男子辯稱罹患口腔癌,長期失業在家,子女生活能夠自理後,他就不再抱孩子,更不可能猥褻女兒,這是女兒因爲不滿意他的管理方式,不喜歡做家事,就編出這種藉口,想要脫離他。法官根據被害人及前妻等人證詞,認爲被告罹患重病,長年失業在家,面對犯行始終矢口否認,欠缺悔意,判處男子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