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伸出狼爪猥褻少女 1年性侵22次遭判刑15年

繼父對14歲少女連續猥褻、性侵多達28次,士林地院判處依強制性交罪判處15年。(圖/本報資料照)

從事油畫工作的繼父,2008年與少女的母親結婚,少女每逢假日都會到母親住處過夜,不料繼父隔年即趁14歲少女熟睡時伸出狼爪,連續猥褻6次、性侵22次,直到少女無法忍受,凌晨傳簡訊給同學求救,隔天向學校老師反應並報案,士林地院審結,分別在不同日期共犯強制性交罪22次,每次判處3年6月、強制猥褻6次各判8月,應執行徒刑15年,可上訴。

少女的親生父母2006年間離婚,監護權屬父親,少女的母親2008年11月結婚,與少女的繼父住在新北市,每逢週末下午到週日晚上,少女會在母親家與繼父同住。直到少女14歲,身形越顯成熟,繼父萌生猥褻犯意,趁全家都睡着之際,伸出狼爪,不顧少女轉身、雙腿夾緊,仍猥褻得逞。

2009年7月開始,少女擔心吵醒家人,會破壞母親與繼父的感情,遭受暴力相向,一直隱忍沒有反抗,繼父更得寸進尺,連續性侵多次,2010年6月凌晨,繼父甚至不顧房門反鎖,以鑰匙開門進入,趴在少女身上,但因少女不斷抗拒而作罷,嚇得少女凌晨4點多傳訊給2名同學「救我」,隔天由同學陪同向輔導老師報告,校方隨即報警處理。

判決指出,少女就讀國中,繼父爲了滿足個人慾念,犯行次數甚多,嚴重妨礙少女身心發展,甚至影響日後對兩性關係家庭觀念認知,惡性重大,儘管犯後坦承犯行,但至今仍未賠償少女。由於少女無法清楚記憶遭侵犯時的日期,合議庭認定2009年7月間10次,同年9月到12月8次,隔年2月3次以及報案前最後1次共22次,每次判3年6月,與猥褻6次,應執行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