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生計!獻身50次供繼父性侵猥褻 法院輕判4年半定讞

臺中繼父性侵猥褻繼女達50次以上,遭判刑定讞。(示意圖達志影像/本文當事人無關)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中市梧棲區林姓繼父,竟對15歲就讀高中的繼女伸出狼爪!1年內性侵、猥褻共計50餘次。繼女擔心揭露案情,繼父與母親離婚會影響家中生計,隱忍不發,直到母親某次「抓姦在牀」,案情因此爆發。最高法院審理後,考量繼父賠償繼女達成和解,因此採信二審見解,輕判有期徒刑4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小薇化名)的母親,在2009年帶着當時10歲的小薇與林姓繼父結婚。小薇逐漸長大,直到2014年,當時已經15歲的小薇亭亭玉立,繼父垂涎小薇青春肉體,自7月6 日起,以每週一次的頻率,在住家3樓小薇房間內,或在住家2樓繼父與母親的房間內,脫掉小薇外褲,以手撫小薇胸部下體。小薇因慮家庭關係經濟因素,隱忍屈從,不敢聲張。一直到年底,繼父得逞24次。

到了2015年,食髓知味的繼父竟更過分,開始性侵小薇。一開始以手指性侵,之後更直接性侵,甚至連小薇月經一結束,就急着性侵小薇。小薇爲了生計,含淚隱忍,讓繼父性侵。一直到當年7月18日晚間,繼父在牀上性侵小薇時,母親剛好進門,「抓姦在牀」,案情才因此爆發,總計繼父性侵得逞27次。母親提告,並與繼父離婚,繼父則被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後認定繼父猥褻、性侵1年內達51次,其中猥褻部分每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合併處有期徒刑1年6月,得易科罰金;另外對少女性侵部分每罪各處6月,這部分合並執行有期徒刑2年。

案經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審理時,繼父雖承認撫摸、性交,但辯稱與小薇間情投意合、合意性交。二審法院不採信,認定繼父犯下刑法「對少年乘機猥褻」、「對少年乘機性交」等罪,共計51罪。考量繼父不僅未善盡爲人繼父保護小薇之責,甚且爲滿足個人性欲,竟罔顧人倫,先後利用監督、照護之機會,多次對小薇猥褻、性侵,既悖人倫綱常,更違國家律法,對小薇身心戕害既深且巨,惡性非輕。但考量繼父付出高額賠償金,達成和解,因此臺中高分院對其猥褻犯行各罪處有期徒刑7月,性侵案犯行各罪處有期徒刑1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3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