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翻修 公園播音樂免驚
阿公阿媽清晨在公園運動放音樂跳舞不必擔心侵權了!行政院會8日拍板《著作權法》修正案,民衆清晨在公園等戶外場所用自己手機或設備播放音樂,或教師進行遠距教學,將著作權人書籍放在網路上使用,若屬非營利合理使用範圍,都不構成侵權,不付費可以使用。
經濟部認爲,現行著作權法無法因應數位匯流、雲端科技發展,參考先進國外法例,修法再強化著作權人保護,希望建構優質著作權保護環境,促進文化發展與產業競爭,提升國家整體產業的創新能量,這是經濟部對著作權法進行20多年來最大幅度改革。
這次修法爲民衆合法利用著作,調整合理使用規定,舉凡學校遠距教學、圖書館提供館內線上閱覽等,還有在公園等戶外場所跳舞的身心健康活動,只要攜帶自己設備播放音樂,均可合理使用,以符合國情。另爲推廣各美術館的文化資產,提供民衆瀏覽並告知典藏在哪個機構,增訂典藏機構指引著作需要合理使用,達成文化傳承目的。
官員指出,許多節目都會在多個平臺播放,例如漢聲電臺節目在廣播播出後,又在網路播出,爲避免著作權界線模糊,這次修正定義,不論是電視臺播送或是透過網路播出相同的鎮節目,都屬相同的公開播送權,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權利的歸屬。
許多大賣場、餐廳透過電腦或熒幕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給客人看,這次修法,將參考日本、德國模式,增訂「再公開傳達權」,以保護著作權人權益。
經濟部表示,目前在網路上刊登販售盜版品訊息爲銷售主流管道,對著作權人影響極大,爲及早遏止盜版品流通,這次增訂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廣告等訊息視爲侵權;另檢討修正情節輕微侵害案件,例如燒錄或賣一片盜版光碟,卻面臨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處罰,有情輕法重刑的失衡問題,因此刪除6個月法定刑下限。
此外,行政院會也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案,其中增訂集管團體管理階層任期及內控機制,專責機關得限期令集管團體提出財務改善計劃,或停止、解任執行違法行爲董監事及申訴委員職務,以淘汰管理不善集管團體,如此有助健全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治理,提升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