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者被處勞務後又遭罰鍰 法官指違憲
依照現行法令,酒駕民衆若遭受緩起訴處分,並進行義務勞務後,監理機關還是可以依修正後的行政罰法對其處行政罰鍰。苗栗地院法官蔡志宏認爲該修法內容違反了憲法中的一行爲不二罰,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因此將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酒駕直、間接造成3死的葉少爺曾表示,自己不知道酒駕違法。(圖/資料照片/東森新聞提供)
民國100年11月8日修正的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爲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而第45條第3項則規定,如果在修法前觸法,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同樣適用該法條。
有一名47歲的蘇姓婦人,去年在吃了燒酒雞後開車回家,路上爲了閃躲對向來車所以擦撞到路邊其他車子,警方進行酒測後依法告發,檢方判其緩起訴處分1年,以及得從事義務勞務70小時。但在做完義務勞務後,蘇女今年又收到裁處書,才知道自己還要再補繳超過4萬元的行政罰鍰,她說酒駕雖然不對,但自己以義務勞務對社會做出補償,且也有反省,這樣還不算懲罰嗎?
蔡志宏表示,實務上來說,和蘇女類似的案件,通常都是初犯或情節輕微的酒駕,而民衆被緩起訴後,依檢察官命令進行義務勞務,實質上已經和刑罰的易服勞動相同,若再處罰鍰,會有重複處罰之虞;他也強調,法律雖然可以對酒駕者嚴厲處罰,但還是應合乎一行爲不二罰、不溯及既往,以及比例與平等原則等,所以他認爲自己得提出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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