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修正三讀 上市櫃公司有盈餘需為員工加薪
爲鼓勵企業替員工加薪,立法院16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修法,明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爲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
國民黨團、民衆黨團都提出證券交易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上市、上櫃公司年度應於應提撥一定比例做爲員工加薪。國民黨團主張爲利公司財務透明,並將經營成果,讓股東、員工共享,因此應公佈個別董、監酬金,以利各界監督,以及公司經營成果,應由股東及員工共享,盈餘一定比率分享員工。
民衆黨團則提出,上市、上櫃公司年度盈餘應提撥一定比率,提撥比率由勞動部與財政部提出,作爲員工加薪之用,以保障員工貢獻與權益。
經過昨日朝野黨團協商結果,各黨團同意修法條文內容,「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爲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
立法院於今日完成三讀程序,對此,國民黨團書記長洪孟楷表示,本次修法可以讓好的人才繼續留在臺灣,上市櫃公司是臺灣經濟市場的火車頭,能由火車頭帶動加薪,讓整個市場有正向幫助,也希望讓臺灣經濟有正向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