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將不能赴中唱國歌啦! 修法後最重可停領月退或罰鍰
▲日前有退將赴陸聽習近平演說,甚至還起立唱中共國歌(圖/翻攝自「CCTV中文國際」Youtube)
爲強化退離職公務員及軍職人員赴中國大陸之管理規範,陸委會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經行政院6審查完竣,將盡速函請立法院審議。根據新法,對於退離職人員赴陸許可管制年限,從現行原則3年,原服務機關得增減之,修正爲管制年限至少3年;增訂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赴陸參加政治活動規範,違反者將處罰鍰、剝奪或停止退休俸及追繳勳獎章。
陸委會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對於退離職人員赴陸許可管制年限,從現行原則3年,原服務機關得增減之,修正爲管制年限至少3年,原服務機關只能增加、不能縮減。其次,增訂許可管制期屆滿後之申報制度,對於相關機關涉密程度較高之人員,於赴陸管制年限屆滿後,得要求其赴陸前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原服務機關對部分必要人員並得要求終身申報。
陸委會表示,對於外界關切退將赴陸參加政治性活動的問題,也增訂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赴陸參加政治活動規範,違反者將處罰鍰、剝奪或停止退休俸及追繳勳獎章。受規範之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包括三類對象,分別爲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中將以上人員,及情報機關首長。但上開人員退離職滿15年者,不在此限。
而針對赴陸參與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 (構)所舉辦政治性活動,如該活動或慶典是由中國大陸領導人主持,原則上不得參加,但報經原服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如參加其他的活動,也不能有向象徵中國大陸政權之旗、徽、歌爲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妨礙國家尊嚴之行爲。
▲臺灣退將團參與北京的黃埔90週年紀念座談,俞正聲一一握手致意。(圖/取自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
陸委會說,違反者依退離職前職務等級或重要性分級處罰,一是對退離職未滿15年之上將、情報機關首長、或機敏機關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其罰則爲停止5年之月退給與10%~100%(領有月退人員)或罰鍰50~500萬元(領一次退人員);二是對退離職未滿15年之中將,其罰則爲停止5年之月退給與10%~50%(領有月退人員)或罰鍰20~100萬元(領一次退人員)。但經審查會認定情節重大者,得自其行爲時起剝奪其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另外,受處罰者,應同時追繳勳獎章。
對違法個案的處理,陸委會指出,草案也注重程序保障,務求嚴謹,個案認定一定要經原服務機關會同國安局、內政部、法務部及陸委會等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認。
陸委會強調,對於退離職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之自由權利雖有一定限制,但政府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在憲法第23條規定下所作最小及必要性範圍的限制,對一般廣大民衆及多數退離職人員,都不會產生影響,而且在修法後,將使法律規定更爲明確,不影響多數退離職人員赴中國大陸從事一般性交流活動之進行,亦可避免交流失序而影響兩岸良性互動。相信這樣的修法草案可以得到大多數國人的支持,也希望立法院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早日迴應各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