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 行政院明修法刪條文
配合大法官5月底宣告通姦罪違憲,行政院會明將通過配合修法,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第245條修正草案,及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39條、第348條修正草案,完備法制程序。
大法官5月宣告通姦罪違憲,法務部及司法院分別在6月啓動相關修法,包括法務部主管的「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第245條修正草案,以及以及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39條、第348條修正草案明天都將在行政院會討論通過。
法務部表示,相關修法只是配合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其中239條內容爲通姦除罪化、245條則是告訴乃論部分,既已除罪就無告訴乃論問題、同一條文的「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也一併刪除。
另外,配合去年大法官釋第775號解釋,認定累犯一律加重其刑違憲。法務部這次修法中,也把文字調整爲「再犯之罪爲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前項規定致應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且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加重之」。
官員說,修法後將改爲5年內故意再犯仍應加重本刑1/2,但有2項例外,白話來講就是因加重其刑規定,會變成不得易科之罪刑者,則不加重其刑;另外就是輕罪不加重,以免偷枝筆或橡皮擦之類的罪行,最後也要加重其刑1/2,產生社會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