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差四倍!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別錯過申辦期限
113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如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把握在113年9月22日(遇假日順延至9月23日)以前提出申請。(圖/本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13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如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把握在113年9月22日(遇假日順延至9月23日)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覈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次一年度才能適用;如未申請,則以一般用地稅率(即10‰~55‰之累進稅率)核課,兩者相差至少4倍。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包括: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
(2)該建物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爲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爲限(如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則無1處之限制)。
稅捐處提醒民衆,地價稅原核準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且未變更用途者,以後免再申請。另如需將戶籍遷出該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該原戶籍內,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全戶遷出,縱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
稅捐處說,嗣後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1人再遷入戶籍,亦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