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房地合一稅 非居住者稅率大不同
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居住者)的認定,是以在我國境內有無住所及居住天數爲標準。如果是居住者,持有期兩年以內課稅45%、超過兩年未逾五年課稅35%、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課稅20%、超過十年課稅15%。
臺北國稅局說明,如果符合兩條件之一,即屬於居住者,一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由於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依持有房地期間不同,稅率差很大,民衆宜注意。
臺北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依其爲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據以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以免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