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優惠稅率 自住標準要留意

各類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適用條件

房地持有或交易,都會提供「自住」使用的優惠稅率,財政部指出,每一法令規定的自住定義不完全相同,但基本上都必須符合無出租營業使用的基本條件。

其中,地價稅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所得稅法規定出售自用房屋可享400萬元免稅額,但要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至於房屋稅則規定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但不以房屋設籍爲必要條件。財政部表示,各項稅目的規範都有所不同,千萬別混淆搞錯可享優惠的法律要件。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陳建宏表示,有土斯有財,房地產一直是國人財富投資與傳承的喜好標的,但隨着房地合一2.0、平均地權條例乃至房屋稅差別稅率的研議,應審慎提前進行不動產資產配置及活絡計劃評估。

陳建宏指出,以近期財政部提出的「房屋差別稅率2.0」爲例,擬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由現行的縣市歸戶改採全國歸戶,稅率也依戶數進行差別稅率調整,可能受影響的納稅義務人宜先行掌握自身權利義務,以即早因應。

他表示,例如特定住家用房屋可能適用較輕稅率,包括四大情況:一是供自住使用房屋若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一戶,並排除由各縣市政府訂定的高價房屋,可適用調減稅率爲1%。二是財政部每年公佈住家用租金標準,若房東申報租金收入達標,房屋稅率也可以調降。例如111年度臺北市房屋租金標準爲房屋現值的20%,以現值200萬元房屋來說,房東申報全年租金收入40萬元以上,可降稅最多1.2%、即減少2.4萬元房屋稅金。

三是如果有多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一戶房產,因產權複雜而無法進行處理利用,以致產生非自願性閒置房屋,亦可適用較輕稅率。四是爲保障建商成屋合理銷售期間,給予建商兩年寬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