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複雜!保險合同新會計準則擠出壽險保費收入“水分”
(原標題:史上最複雜!保險合同新會計準則擠出壽險保費收入“水分”)
被認爲是“史上最複雜的保險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下稱“保險合同新準則”)終於定稿落地,財政部12月24日在官網上正式發佈了這一將使保險公司的收入乃至整個利潤表發生重大變化的新會計準則。
接受第一財經採訪的業內人士表示,上述保險合同新準則將使我國在保險合同方面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而另一面,與現行會計準則相比,新準則在保險服務收入確認、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等方面作了較大修改,將使得保險公司的收入,尤其是壽險公司的收入發生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可能達到60%~70%,其收入結構乃至戰略運營將被重構。
正是由於對保險公司影響太大且執行起來過於複雜,在保險合同新準則的修訂過程中一度面臨行業的質疑聲,以及對於是否能夠順利切換的擔憂。從最後落定的保險合同新準則來看,最終的實施日期分爲2023年和2026年分步實施。
“行業內的質疑可能更多地基於對準則的不理解。事實上,我們不能光看對險企收入的影響,新準則從長遠來看其實是有益的。原來的會計準則在行業間的可比性、披露的透明性、利潤調節等問題上存在一定的弊端,而新準則帶來的核心變化是將保險合同的保障類和非保障類進一步進行拆分,並降低利用精算假設來調節利潤的可能性,這樣投資人、股東對險企的保險產品盈利狀況、投資業績、戰略架構等能看得更加清楚。同時也能讓保險行業經營者在思考經營戰略時更偏重‘保險姓保’的大方向。”一名保險行業資深會計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壽險公司收入或將大幅下降,淨利潤影響略小
“隨着我國保險市場的較快增長和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化,(保險合同)原準則在實施中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例如,收入提前確認導致收入與費用確認期間不配比、收入中包含投資成分導致保險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設調整對未來利潤的影響計入當期損益導致個別保險公司粉飾業績等。針對這些問題,有必要通過修訂原準則加以規範。”財政部會計司在“答記者問”中表示。
從2018年初啓動到24日正式發佈,我國的保險合同新會計準則歷時3年,期間經過兩輪公開徵求意見和一輪6家大型保險公司參與模擬測試。而作爲“原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保險合同(下稱“IFRS 17”)從立項到定稿更是經歷了整整23年,也創下了國際會計準則制定單一項目歷時最久的記錄。
經年累月的背後是因爲這項會計準則的複雜和巨大影響,行業內甚至“談之色變”。
上述行業資深會計人士表示,相比於已經定稿的IFRS17及我國財政部發布的“中國版”保險合同新會計準則,原則性問題趨同,沒有太多顯性的差別,均在保險服務收入確認、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等方面作了較大修改。
財政部會計司在“答記者問”中列舉了八大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完善保險合同定義和合同合併分拆、引入保險合同組概念、完善保險合同計量模型、調整保險服務收入確認原則、改進合同服務邊際計量方式、新增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計量方法、規範分出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以及優化財務報表列報。
其中,對於保險合同的分拆以及保險合同收入確認的改變,被行業內視爲新準則帶來的最具“爆炸性”的影響。
財政部解釋稱,原準則規定只有保險與非保險部分能夠區分且可單獨計量時,才能對保險合同進行分拆,否則在通過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的情形下,應當將該合同整體作爲保險合同處理,對應的保費計入保險服務收入。上述規定導致保險公司確認的收入中包含了無論保險事項是否發生均須償還給保單持有人的金額,即具有保戶儲蓄性質的投資成分,與新收入準則下確認收入的原則不符。新準則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分拆保險合同中可明確區分的投資成分和其他非保險服務成分,對於不可分拆的投資成分,其對應的保費也不得計入保險服務收入。
上述資深會計人士表示,這意味着一些包括滿期返還部分等的投資成分被嚴格地剔除在收入之外,而這部分原來被一同計入保費收入。被拆分後,這部分雖然按照保險合同準則計量,但卻被排除在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之外,即其對應的“保費”和“給付”不能計入收入和費用。這將導致短期內保險公司,尤其是經營長期險種的壽險公司每年可確認的保險收入將有較大幅度的減少,因爲新準則下它們會有大量的保險合同需要被拆分並且收入需要在整個保障期間內分期確認。
2018年11月,銀保監會財會部主任趙宇龍曾公開表示,前期銀保監會財會部和財政部會計司聯合對幾家上市保險公司開展的IFRS 17初步測試結果顯示,從保費收入來看,壽險公司保費收入普遍降幅在60%~70%,主要原因即是在保險合同收入中剔除了投資成分;產險公司保費收入基本維持不變。
不過,從淨利潤的測試結果來看,壽險公司的增幅爲112%,主要是受折現率、合同服務邊際的吸收調整、合同服務邊際的攤銷、金融資產分類和計量等因素的影響;產險公司淨利潤下降2%,影響較小。財政部會計司解釋稱,這是因爲根據會計配比原則,收入和費用將同步下降,因此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淨利潤和淨資產等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相對有限。
“由於業務結構和發展階段的不同,保險合同新會計準則對於不同保險公司的影響也會不同,例如保障型業務佔比多少,存量保單在新會計準則的追溯調整下可以重新計入當期收入的量有多少,包括會計政策如何選擇等都會左右最後的結果。”上述資深會計人士表示。
重構險企
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對保險公司產生如此大的影響,爲何還要力推?
財政部會計司在“答記者問”中表示,保險合同新準則的發佈實施將對保險行業產生三大積極影響。
首先,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收入確認原則的調整,合理擠出了保費收入中含有的較大“水分”,將有效抑制保險公司盲目擴大收入規模的短期衝動,有助於保險公司重新聚焦可帶來長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險產品,更加謹慎地研發具有合理利潤率的投資型保險產品,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真正體現“保險姓保”的保險本源。
“壽險公司提供的壽險服務和風險保障的當量計爲收入,就更加清晰、直白地告訴大家這個公司做了多少壽險業務,而不是‘投資+壽險’的組合業務。”新華保險副總裁、首席財務官楊徵撰文稱。
另外,原準則下,精算假設調整對未來利潤的影響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如果仔細觀察保險公司的定期財務報表可以發現,對於精算假設的調整常常成爲上市險企利潤變動的重要原因。這導致個別保險公司爲粉飾當期財務業績不惜虛假調整精算假設。新保險合同準則下,精算假設調整對未來利潤的有利影響不允許計入當期損益,而必須在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間逐步確認,使得保險公司利用調整精算假設來調節當期利潤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潤操縱行爲,有助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同時,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保險合同新準則代表了當前全球保險會計領域的先進水平。該準則的發佈實施,特別是保險合同負債的計量、保險服務收入和保險服務費用的確認等,需要保險公司的財務部門、精算部門、業務部門、銷售部門、信息技術部門等的精誠合作,有利於促進提升保險公司精細化管理水平和綜合競爭實力。
“IFRS 17會計準則將引起險企一系列的‘蝴蝶效應’,管理者會去思考戰略和執行是否匹配,是否要做調整;而從產品部門角度來講,要去思考未來整個產品的結構,應該側重於哪些產品;產品端完成後就會影響前端銷售及導向,對整個營銷管理方法也會產生影響。”普華永道中國金融行業合夥人蔡欣溢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
挑戰巨大
“太複雜了!”一名中小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談起保險合同新會計準則時對第一財經記者感嘆道。
“保險合同拆解的過程涉及大量的額外數據需求、全新精算技術方案及財務賬務處理、全新系統及流程支持,本次系統的變化,不亞於一次會計系統的重啓。企業在實施過程中,會同時面臨數據、系統和技術方案帶來的挑戰。”蔡欣溢表示。
正是由於其複雜性,IFRS 17的實施日期一再延期,目前確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而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此次財政部對於保險合同新準則在實施範圍和實施時間上採用分步到位的辦法,其中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的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其他企業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
“看上去還有好幾年,但其實整體上還是挑戰巨大的。因爲過渡到新準則不僅涉及到財務,還涉及到精算、IT等各個部門,需要重新梳理設計系統、財務、精算流程等,整個項目工作量巨大。目前上市保險公司普遍走在前面,可以爲行業起到示範作用,而非上市的中小保險公司更多還在準備較爲初期的階段,採取觀望和跟隨的狀態。”上述資深會計人士表示。
蔡欣溢9月撰文表示,基於幾年來在IFRS 17上實施的項目和經驗,其預計IFRS17整個實施週期通常需要超過30個月。他介紹稱,目前,國外已經有幾家保險公司進入平行測試階段,如安聯保險、蘇黎世保險等。國內上市保險公司也紛紛開始行動,平安和友邦已經進入系統實施和開發階段,國壽、陽光集團、太平洋、新華等保險公司已經完成系統高階設計,進入套裝軟件選型和詳細設計階段。
“儘管如此,各家保險公司依然覺得時間很緊張,都在儘量加快系統實施或方案設計的進度,以期能預留更多的測試和調整時間。”蔡欣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