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罵友「王八蛋」判賠3萬元 教育部辭典說是「雜種」
一名林姓女子出庭時辱罵朋友「王八蛋」、「喪失天良」,遭朋友提告求償,法院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釋,以「王八蛋」有雜種之意,屬於罵人的話,一審、二審都判她要賠償3萬元。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公佈的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與林姓女子原是朋友,共同投資某建材公司等事業,林男因涉及僞造文書案件,法院傳喚林女出庭作證。
林男指控,林女於民國98年6月出庭時,在法庭指他是「王八蛋」、「喪失天良」,損害他名譽,他身爲建材公司董事長,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向林女求償50萬元並登報道歉。
法院審理時,林女主張,林男涉僞造文書遭提起公訴,她針對林男犯行作證,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與意見,言論應受保障。另外,她當庭曾表示「不好意思」,已彌補林男名譽受損。法院一審判林女給付林男3萬元;兩造不服,都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王八蛋」指「罵人的話,即雜種的意思」;「喪失天良」指「形容泯滅天性,極爲惡毒」,在社會通念上,造成林男名譽受損。高院審酌林女是在法庭內發言,聽到的公衆有限,林男名譽並非遭受嚴重損害等,仍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兩造上訴,但林男還可上訴。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指出,王八蛋也可稱爲「忘八旦」、「忘八蛋」,還是罵人的話,即雜種的意思;至於林女罵的「喪失天良」,國語辭典修訂本解釋名詞爲「喪盡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