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少女合意性交逾10次 檢方求刑4年1月
34歲陳姓男子被控對未滿14歲少女強制性交,檢方偵查後,認定雙方爲合意性交,但因少女未滿14歲,陳男仍被起訴,求刑4年1月。
板橋地檢署公佈起訴書指出,陳姓男子涉嫌於民國99年8月起,在新北市住處和桃園市某旅館內,與少女共發生10次性行爲。少女母親發覺有異,經詢問後,少女坦承與陳男交往並有過多次性關係,母親遂陪同少女向警方報案,指控陳涉犯強制性交。
陳男否認曾違反少女意願對她強制性交;少女在檢方偵訊時表示,陳姓男子在99年10月與前女友分手後,她在同年11月到12月間幾乎每天到陳住處,兩人至少發生過10次性關係,且母親知道陳是她的男友。
檢方說,少女多次自願前往陳男住處,與一般遭性侵後會儘速逃離現場並向外求援有別,認爲少女母親指控不符常理,認定陳涉犯強制性交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但陳男仍涉犯「對未滿14歲之男女爲性交罪」遭檢方起訴,並向板橋地方法院具體求刑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