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爲“公益”實爲“傳銷” 兩部門發佈網絡傳銷犯罪典型案例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佈依法懲治網絡傳銷犯罪典型案例,立足網絡傳銷違法犯罪的新特點、新變化、新情況,依法從嚴懲處網絡傳銷違法犯罪活動。
聚焦網絡傳銷犯罪新形態、新形式,依法準確定性處理。在互聯網跨地域性、虛擬性、交互性的影響下,網絡傳銷以新業態、新模式爲噱頭,以新媒體爲依託,呈現出犯罪路徑由“線下拓展”向“線上線下聚合”,犯罪對象由“熟人滴灌”向“大水漫灌”,犯罪媒介由“實體商品”向“虛擬商品”的發展變化,人民法院透過表象,依據入門費、設層級、拉人頭髮展下線等典型特徵,依法準確認定犯罪行爲。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各被告人、被告單位均以投資獲取高額返利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服務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將參加者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下線,騙取錢財,人民法院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準確認定各被告人、被告單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充分發揮刑罰震懾作用,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組織、領導網絡傳銷犯罪活動次數多、主觀惡性深、情節嚴重的骨幹成員,堅持“刑”“罰”並舉予以嚴懲。在被告人張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張某作爲傳銷組織的首要分子被頂格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一億元,依法嚴懲的同時做實“打財斷血”,剝奪犯罪分子再犯能力。同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網絡傳銷犯罪人員的主客觀情節,用足用好法律和政策,對層級較低、主觀惡性較小、獲利較少的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在被告單位浙江某公司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被告單位同時存在正常經營和傳銷活動,一些入職不久、涉世不深的青年人蔘與其中,鑑於情節較輕,案發後積極認罪悔罪、主動退贓,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緩刑,充分實現教育、感化、挽救目的。
注重對網絡傳銷犯罪的釋法說理,着力提升羣衆傳銷辨識能力。新型網絡傳銷犯罪多點散發,更具隱蔽性、迷惑性,使得不明真相的參與者一時難以識破組織者的騙局。人民法院在裁判過程中注重釋法說理,在被告人張某冒用公益名義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切實講清被告人假借慈善之名騙取錢款的性質;在被告人楊某假借弘揚傳統文化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充分揭示被告人利用封建迷信實施傳銷活動,並通過線下授課斂財的本質;在被告人陳某、被告人李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通過揭開被告人假借投資“虛擬貨幣”“電影票房”等實施傳銷活動的面紗,深刻揭露傳銷組織騙財的實質,進一步提高廣大人民羣衆識別、防範、抵制傳銷的意識和能力。
假借公益名義實施傳銷犯罪 被頂格判處十五年
近年來,一些犯罪分子打着“愛心慈善”“共同富裕”等幌子,利用互聯網的跨地域性大肆組織網絡傳銷,以籌集“善款”等名義非法斂財。今天發佈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假借公益名義實施網絡傳銷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張某註冊成立深圳市善某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善某匯”)。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張某夥同查某、宋某等人,開發了“善某匯衆扶互生會員系統”並上線運行,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爲名開展傳銷活動,採取培訓、宣傳等多種方式在全國各地大肆發展會員,要求參加者以繳納300元購買“善種子”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會員之間根據“善某匯”確定的收益規則進行資金往來,以發展下線的數量作爲返利依據騙取財物。經統計,“善某匯”在全國共計吸納會員598萬餘人,層級達75層,張某非法獲利25億餘元。
裁判結果
湖南省雙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通過組建傳銷組織,利用“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的幌子,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以高額收益爲誘餌,積極發展下線會員,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爲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屬情節嚴重,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張某提出上訴。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等人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爲名,通過策劃、操縱並發展人員參加傳銷活動,騙取鉅額財物,非法獲利25億餘元,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人民法院依法準確認定被告人張某系主犯,判處最高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並加大罰金刑的處罰力度,釋放從重懲治的強烈信號,堅決維護風清氣正的網絡慈善活動環境。同時,提醒廣大人民羣衆要增強防範意識,面對以“慈善互助”方式開展營銷的,務必保持警惕,不要輕信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語,自覺抵制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總檯央視記者 張賽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