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含迷信內容……北京公佈10起網絡交易典型案例

爲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網絡交易市場環境,助力首都經濟高質量發展,2024年北京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開展網絡交易專項執法行動,依法打擊電子商務、虛假宣傳、違法廣告等領域違法行爲,截至10月底,全系統共查辦各類網絡交易案件4700餘件。“雙十一”期間,爲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震懾不法商家,規範經營行爲,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網絡交易市場秩序,現將部分案例公佈如下:

案例一

融託(北京)網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亮證亮照和未提供評價途徑案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監督檢查發現的違法線索,對融託(北京)網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爲電子商務平臺“融託優選”的平臺經營者,自平臺上線以來至2024年5月期間未在平臺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和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未爲消費者設置評價途徑,構成未亮證亮照、未爲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的違法行爲。

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並處罰款2萬元。

【典型意義】

當事人作爲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其未爲消費者設置評價途徑的行爲既剝奪了消費者對所購買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的權利,也剝奪了其他消費者全面瞭解商品情況和質優價廉的平臺內經營者獲得更多交易機會的權利。

通過本案的查處,能夠有效維護消費者和平臺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在行業內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二

北京穿啥都好看服裝有限公司銷售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北京穿啥都好看服裝有限公司網絡銷售商品名稱涉嫌違背公序良俗行爲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通過某平臺線上銷售“我想泡”系列咖啡,在產品名稱中使用了“我想當皇帝”“我想泡XX(明星)”等字樣,且在咖啡的表面放置明星藝人的棉花糖頭像,上述產品名稱以店內二維碼掃碼電子菜單以及某平臺線上菜單形式呈現,構成網絡交易經營者銷售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的違法行爲。

執法機關依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並處罰款5000元。

【典型意義】

經營主體營銷用語應當注重使用場景及受衆對象,不應以犧牲對他人及對社會主流價值觀的尊重爲代價。本案中,當事人爲了追求獨特性和個性化,在商品名稱中使用了看似幽默獨特實際隱含了色情、低俗的內容,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執法機關通過打擊上述“無底線營銷”行爲,對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起到了促進作用。

案例三

北京暢享人生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利用快遞空包單號進行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暢享人生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利用快遞空包單號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爲進行處罰。

經查,當事人在經營網店過程中,爲了提高禮品卡、提貨卡等商品銷量和用戶評價,將自空包網站非法獲取的快遞空包單號投入網店經營,共計使用4303個快遞空包單號,累計虛構16666件商品的銷售量,構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爲。

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5萬元。

【典型意義】

銷售數量、用戶評價等信息是消費者在電商平臺消費的重要參考因素,“刷單”行爲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破壞了電商平臺公平交易規則,擾亂了網絡交易市場競爭秩序。

本案有效打擊了“刷單炒信”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爲,切實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淨化網絡交易市場環境。

案例四

北京澤瑩商貿有限公司商業混淆案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平谷區、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違法線索對北京澤瑩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由平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直播帶貨過程中,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印有“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平谷+圖形”證明商標及“GI中國地理標誌”等標識的大桃包裝箱,其行爲構成商業混淆。

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1000元。

【典型意義】

平谷大桃是北京市同時擁有原產地證明商標和馳名商標的農副產品。

本案查處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爲持續時間較短、違法情節輕微等因素予以從輕處罰,既體現了嚴格公正執法,又宣傳了地理標誌專用權保護知識,起到維護首都地理標誌產品品牌形象的效果。

案例五

北京吉象萬合科技有限公司作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案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吉象萬合科技有限公司作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爲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運營“講真”手機短視頻剪輯“0元5天手機剪輯線上訓練營”客戶微信羣運營過程中,在羣中發佈“老師帶你第一視角逛講真集團總部”“老師抖音賬號總收益69萬多一點”的視頻,實際不存在“講真集團總部”,賬號也非老師本人賬號。此外,當事人發佈的“寶媽月平均掙5-6w”“老太太11月份收入過萬”等視頻無法提供真實出處。當事人上述行爲構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爲。

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45萬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部分經營者採用虛構網絡就業者收入等虛假宣傳的方式開展營銷並進行賣課,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通過查處此類違法行爲,有效打擊了違法經營者的囂張氣焰,淨化了成人教培市場環境。同時,此案也提醒了廣大消費者審慎選擇線上課程,切忌高薪誘惑。

案例六

北京文奧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

2024年2月,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北京市文物局移交的違法線索對北京文奧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2023年共舉辦兩次拍賣會,拍賣會涉及的全部拍賣標的均未經文物行政部門的文物標的審覈,即所有參展品均爲普通藝術品。但當事人爲提高成交率,在其自設網站的拍品名稱中使用“乾隆款”“雍正款”“永樂款”“宣德款”“嘉靖款”“官窯”等內容,在其宣傳畫冊書中使用“康熙御製”“徐悲鴻”“李可染”“張大千”等標註拍賣標的信息,構成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爲。

執法機關依據《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並處罰款5萬元。

【典型意義】

隨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富足,競買收藏藝術品在一般大衆的生活中已不鮮見。雖然競買人在拍賣活動中需要自己對拍賣標的作出判斷並自行承擔後果,但本案當事人的這種宣傳行爲會干擾競拍人的判斷,致使競拍人作出錯誤的決定。

本案的查辦打擊了拍賣活動中的違法行爲,保障了競買人的知情權,規範了拍賣市場秩序。

案例七

北京萬維之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發佈含有迷信內容的廣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監督檢查發現的違法線索對北京萬維之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立案檢查。

經查,當事人在推廣“3天零基礎風水實戰課”的廣告中發佈“趨吉避凶、化解厄運”“一起趨吉避凶,改變人生運勢”等內容,構成發佈含有迷信內容廣告的違法行爲。

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處罰款8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當事人在推廣課程時人爲設定、使用沒有科學依據的場景和用語,宣傳家居環境與健康、事業、財富有必然聯繫,並以破解、避險、轉運等方式驅兇避害達到所需要的美好期望來推銷商品,混淆公衆思想認識和價值觀。

通過查處此類違法案件,警示震懾了違法經營者,淨化了網絡環境。

案例八

北京孔商經濟文化發展中心發佈虛假廣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監督檢查線索,對北京孔商經濟文化發展中心發佈虛假廣告行爲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2024年2月至5月期間利用自設網站發佈廣告,廣告中含有“舉杯,中國!一帶一路特供酒、中國白、文化傳承,醬香典範、一帶一路特供酒(醬香型)53°茅臺”等內容。當事人以營利爲目的,虛構“一帶一路特供酒”發佈廣告來吸引顧客,構成發佈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爲。

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處罰款1000元。

【典型意義】

當前全國市場監管部門正在開展“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執法機關嚴厲查處此類違法行爲,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經營秩序,有效剷除“特供酒”滋生蔓延土壤,助力市場經濟良性健康發展。

案例九

黃某未經登記通過微信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線索對黃某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自2020年3月至2022年1月,從李某某(已被公安機關處理)處購買“減肥藥”,自己服用見效後通過微信代發貨方式銷售含麻黃鹼成分“韓國處方減肥藥”3次,涉案貨值金額8400元,違法所得6000元,構成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的違法行爲。

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3萬元。因當事人已將違法所得退繳至公安機關,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再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要警惕“美麗的陷阱”,崇尚科學健身,不可盲目相信來源不明的減肥產品。

在本案中,執法機關充分考慮到當事人爲首次違法,且自身也服用了涉案產品、影響範圍小、主觀惡性小等因素,本着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執法理念,依法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同時也告誡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切忌經營、購買、使用來源不明的商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十

範某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違法線索,對範某某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間,爲牟取非法利益,夥同主犯楊某(已判處刑罰)通過某平臺銷售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假冒“迪士尼”註冊商標的玩偶、掛件等商品,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構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爲。

因其具有坦白、從犯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犯罪情節輕微且自願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決定對其不起訴。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 對當事人處罰款1.8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行刑銜接,對網上銷售假冒侵權商品的違法行爲開展全鏈條打擊,進而有效震懾違法行爲,淨化網絡市場環境。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網購時要抵制低價誘惑,合理選擇消費途徑,避免上當受騙。

來源:北京市場監管

流程編輯:U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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